上海起诉,婚姻法财产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30 09:5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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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人在上海起诉手续的办理:只要双方都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话,可在上海起诉。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协议书、结婚证等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请,婚姻登记管理在一个月内审,对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证,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双方必到婚姻登记请。

    婚姻登记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残适当处理时,发给证。

    上海起诉,婚姻法财产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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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财产纠纷

    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的夫妻双方在后因财产分割、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状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协议反悔等情,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多发。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本文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 典型案例

    ? 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 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某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某,某登记司股东。后某与某的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后,某向判令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审理中,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某与高某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某与高某诉讼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某高某和某,请求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某再提起后财产纠纷诉讼,主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一审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涉及协议效力的认定

    黄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后黄某支付螅跄秤酶帽是钪Ц赌逞渴赘丁9悍蠡颇炒叽偻跄掣椿樵饩芫;颇称鹚叱扑嚼牖橄滴蜓摹凹倮牖椤保肭蠓ㄔ撼废牖樾橹泄赜诓撇峙涞脑级ǎ钔跄撤祷够颇掣鋈瞬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二、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难


    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争议财产往往系案件中难以处理或者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金往来频繁、调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在认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困难。其动拆迁房产分割往往涉及案外人利,使得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增加难度。同时,该类纠纷涉及的财产种类较多,不仅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权债务、产权等无形财产,取证和认定更加复杂。


    (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断难


    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该理一方少分财产的,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生活及财产状属于家庭隐私,加之行为人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经过精心策划,手隐蔽从而增加了取证难度。需要说明的是,导致夫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变卖、毁损、挥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于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较少,本文在此不作赘述。


    (三)协议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认定难


    虽然从文义上理解最高民婚姻家庭解释一70条的规定,变更或撤销协议的理由并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协议不同般的民事合同,除纯粹的利考量外,还包含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的变化,因此不能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认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目前实践仅在欺诈和胁迫两判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并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存在欺诈或胁迫较难举证,对于协议是否可变更或可撤销较难认定。


    三、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时有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或者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财产需要重新进行分割的,处理应与时其他财产的处理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遵循案件中财产处理的一般,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一)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审涉案财产在协议或判决中是否已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涉案财产确属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通常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协议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审时未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判定为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及有关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1)银行存款


    后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未处理,经证属实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双方协议的情下,银行存款的分割应以协议签订之日为结算点,如果协议约定以某一特定日期为结算点,则以协议约定为准;在判决的情下,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结算点。对于签订协议至办理登记之间的出入账款,如果协议对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已作出约定,在办理登记前银行账户存在资金流动的,应明入账款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以及出账款是否合理,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减去该期间的合理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房产


    匪(主要为母、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时产证未办出的房产在案件中无法一并处理,在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处理。房产登记或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应按照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未登记或未约定份额的,应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对共有房产的献大小等因素酌定各方的产权份额,再根据便于分割、给付折价款及履行贷款债务等判定房产的归属及折价款的给付方。


    对于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共同购婚后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需要结合资金流水判定房产的首付款、税款的实际付款人,并综合购房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房产使用情等事实,还原购房过。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判定该房产为一方所有的情下,要结合房产的剩还贷款、双方后的还贷情、保护妇女权等因素,酌定向另一方支付的房产折价款金额。


    对于婚前一方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一般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如果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双方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按约定享有产权;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的,则母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亦应在确定分割比例时对母的出资进行酌情考量。


    对于婚后由一方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3)股权


    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的主要点:


    一,存在代持关系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取得的股权,在转别声明的情下,无论该受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受让股权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受让方提出该股权系替案外人代持,则应提供代持协议原件等足以证明存在代持关系的证据。在能够证明存在代持关系的情下,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案例一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取得系争股权并登记司股东,虽提出系代其母亲持有公司股权并提供代持协议复印件,但由于无法提供协议原件,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存在,因此认定系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且股权价值以分割时的股权价值为准。


    二,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由于涉及公司章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明所涉公司全部股权构成。其次,应考任公司分割股权的方式。公规定转任公司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夫妻未持有股权的一方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按比例分割的股权。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股权但同意购买的,则由原持有股权的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夫妻另一方。


    三,后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由于公司资产状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且与一方投入的时间、精管理有关,后夫妻双方不再具有财产共有的基础关系,对后原共有股权所产生祷方。因此,应当以判决的生效日或者协议的签订日作为基准日,一般以评估方式确定应当支付的股权折价款。


    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财产之所以在时未作处理,部分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另一方在时由于取证等原因未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类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另一一方在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此类后财产分割该予以少分或不分。该类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


    (1)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需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只因不具备购房条件尔义购房,不具备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故意,则不属于可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对于隐藏财产,行为人一开始可能并不具有使该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故意;对于转移财产,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不使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故意。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判断,比如夫妻双方已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已属必然时,一方将财产转至案时该行为构成故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为推断行为人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故意时,行为人否认该故意的,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故意。


    如案例二中,二审明在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低价将系争房产恶意出售给案外人,且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高某具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及行为,二审对一审判定高某所占系争房产的比例予以适当减少。


    (2)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认定一方隐藏财产的首要前为不为配偶所知悉,且自认为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对于隐藏财产可以根据财产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动产,主张对方隐藏动产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实了隐藏动产的行为,当另一方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的,主张对方隐藏动产的一方仍需就对方反驳的证据再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在诉讼中否认该财产的存在,后该财产由其控制或在其知晓的地方,则可以直接认定其实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关于不动产,主要种情形:,一方以自己处购房,配偶对此不知情。,在配偶不知情的情下将不动产过户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隐藏财产为目的,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克名义购置不动产。


    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审和认定证据的为:


    首先,对于不动产权利登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不动产买卖合同等不动产交易的相关文件,应当审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动产交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等,对于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涉及不动产交易的证人证言应结合下列证据对关联性进行审: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存在大额钱款支出,该笔钱款是否支付给房产公司或不动产的卖家。同时应注意审被隐瞒不动产的实际居住情,明房产是否由亲属、“三者”等居住,从而确认房产的产权登记及出资情。二是对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情,应注意审不动产的交易时间、金额和对象,明不动产交易是否存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等情。对于婚前购房,应审购房款的及组成,结合银行汇款记录或卡刷卡记录等,判断对方是否共同出资购房。


    关于银行存款,审要求分割的钱款在时是否包含在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及该笔钱款是否可供分割。而行存款的情,一方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采取职权调的方式明事相。当事人如果请调对方诞,上应提供相应存款的开户存款账号。另一方面,应注意结合当事人对钱款的用途考察钱款支出的合理性:一是支取现持续时间是否合理;二是取款金额与用途之间是否匹配;与取款常开支情是否一致。


    转移财产的认定并不以配偶不知悉作为必要条件。赠与可以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菜,会使得该财产在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得到支持的,在财产返还后即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实践中,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三者,该行为因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应被认定为无效,相关款亦应予以返还,财产返还后应在夫妻之间再进行分割。


    除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审的内容。


    对于伪造债务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伪造债务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在前某一特定时间内(实践多为前一年)一方债务突然大量增加,而此时婚姻关系已经处于不可避免的破裂状态,则可以认定其具有伪造债务的嫌疑。二是伪造债务的行为通过伪造书面债务凭证的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公证书等实现。该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债务凭证、债权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可以通过审资金往来情、合同的真实性等判断是否存在伪造债务的事实。




    (二)基于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处理


    1、审涉案协议的合法性


    审理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的案件,首先需要审该协议形式是否合法,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合法律规定,一方未按照协行协议,另一方履行。


    2、审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审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急欲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在一用他方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本人合法权的协议,认定为乘人之危。


    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以“”为由否定协议的效力。“”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登记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然而,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协议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如案例三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登记前后的多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协议系为购买房产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虽然双方已办理登记而使得人身关系不能回转,但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判定无效并对相应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3、审协议是否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协议有违。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产产权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氮要求重新分割的,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若协议中约定子女享有房产赠与的交付请求权,则子女享有直接请求交付的权利;若未作此类约定的,则子女不权,无权作为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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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全文




    |上海市一中级

    作者:、路路

    编校: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外地人在上海如?诉讼的流有哪些?

    外地人在上海如?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并非必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手续,可以到到方的户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系牡胤?的基层诉讼。

    证件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

    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敌适当协议的,必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请登记,填写请书, 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协议书一式三份;

    (5)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6)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诉讼的完整流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不上诉: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到期生效

    3、调解:起诉→受理→审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4、撤诉的:起诉→受理→审理→调解→撤诉(撤诉可以在判决前的任阶)

    【颖琪律师】上海专职执业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协会会员。供职于上海,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各类案件,共或办理数百起各种类型的案件,案件类型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产、债务纠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协议、涉外等各方面。对案件涉及的公司股权、房产纠纷、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为专。在办案过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当事人分认可,赢得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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