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0:39:33来源:法律常识
2003年,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县建造房屋,并且长期居住于此,因历史原因,房屋建好之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2018年,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刘某的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刘某一直没能和街道办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街道办以刘某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刘某的房屋。
刘某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损失50万元,并提交了此次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清单。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刘某的房屋建设在农用地上,并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且没有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依据《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另外,刘某提供的损失清单不具备客观性,因此对于其赔偿50万元的请求不应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刘某的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2.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3.对刘某的赔偿请求是否予以采纳。
关于焦点1:街道办称刘某房屋违法占用农用地,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刘某的房子建造于2003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才开始实施,街道办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刘某的房子属于违建,违反了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综合以上原因,街道办认定刘某的房屋属于违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依据《行政诉讼法》,被告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有举证义务。街道办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强拆行为合法,因此,应当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关于焦点3: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本案中,从现有的调查看,街道办的强拆行为确实对刘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其作为赔偿机关,应积极履行义务,与刘某协商,协商不成时,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宜直接替代行政机关就涉案赔偿问题作出先行判断。因此,法院判决:街道办就强制拆除行为给刘某造成的房屋、室内物品等损失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决定。
1.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街道办三十日内就强拆行为给刘某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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