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1:03:53来源:法律常识
年年都是最难就业季,2022年难上加难,年度毕业生人数首次历史性地突破千万大关。此前网上流传,华东政法大学2022届毕业生就业率还不到20%,4750个毕业生里只有802个人找到了工作。华东政法大学官方回应:这不是真实情况,不过确切的毕业生就业率不方便透露。不管真实情况如何,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是一定的。
笔者长期从事涉外法律工作,从涉外律师行业来看,具备10年左右的工作经验,不管是内资所律师、外资所律师或者外企法务(统称“涉外律师”),一般年薪百万左右。当然,因个人素质、机遇等不同,有高有低。
如果从事涉外律师时间更长、能力更强、资源更丰富,则收入会更高,可能以千万作为计量单位。如全球顶尖律所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Skadden)高级合伙人高准(Julie Gao)加入字节跳动,担任首席财务官;方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席周志峰辞职,出任蚂蚁金服首席法务官。
对于法律专业毕业生或其它专业转行法律,有志于涉外律师行业的同学来说,自毕业起,奋斗十年,年薪百万,前景可期。
百万年薪涉外律师是怎样炼成的?一言以蔽之,学中干,干中学,持续学习,提升专业,积累经验,修炼磨砺,与日精进,必有大成。
一封律师函引发的对律师的威胁恐吓
我们律所一客户系意大利企业。该意大利企业(“卖方”)与国内企业(“买方”,买方注册在外地,在上海亦有公司)及外贸代理公司签署《销售合同》,买方已支付定金给意大利企业。后买方违约,不再履行合同,要求返还定金。意大利企业委托律所向买方发送律师函,正式通知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律所的一位年轻女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买方发送律师函,加盖律所公章并署名。
律师函发出后10余天的一个下午,买方10余人突然冲到律所,指明要见该律师,对其指责、谩骂、威胁、恐吓。要求该律师联系意大利企业,返还定金。如意大利企业不返还定金,买方将一直威胁恐吓律师。
意大利企业远在欧洲,天高路远,看不见摸不着,买方打的如意算盘是,通过威胁恐吓意大利企业委托的律师,实现返还其定金的目的。
这是该律师从业以来,第一次受威胁恐吓,而且是正常合法地发送律师函。律师受客户委托发送律师函,对方聚众上门威胁恐吓律师,非常罕见。
律所其他同事及时将其与买方人员隔开保护,并报警。警察赶到后,告诫对方不要打架闹事,不久就离开了。
笔者系律所负责人,当时不在办公室,接报后紧急返回。买方10余人在律所会议室等待,人声鼎沸,气焰嚣张。对方人多势众,我让所有律所同事离开会议室,独自面对,舌战群人。我和买方董事长分坐在长长的会议桌的两端,买方其他人在两旁。我先让对方提出诉求,然后明确表示:
众人听罢,又是一片谩骂指责声。我不为所动,刚柔相济,僵持约两个小时。其间,再次报警,警察赶到后,对方就安静下来。对方的套路就是,警察不在,就威胁恐吓,警察一到就收敛。警察见双方未发生冲突,又要离开。我们要求警察驱离闹事人员,警察表示,只要不发生打架斗殴,他们就不管。我们告诉警察,你们不在时,他们就威胁恐吓,要求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警察坚持要求离开,并说提供警号供投诉。于是,警察又离开了。
下午六点半左右,买方董事长说提几个要求,让我认真考虑,不必马上答复。他说完后,我马上表态,明确拒绝。他又说了一遍,再次强调,不必今天答复。我意识到,他要找个台阶下,收队撤退。我表示会认真考虑,并书面答复。
第二天,我们正式书面回复买方,并抄送司法局、律协、律所所在地派出所及买方董事长所在地政协(网上查询到该董事长系当地政协委员)。
收到书面回复后,买方不甘心就此作罢。派人继续威胁恐吓发送律师函的律师,且非法取得律师家庭电话,进一步威胁恐吓其家人。那段时间,我们每天安排司机接送律师上下班,并安排男同事护送。
第一次冲击律所约四周后的某天下午,买方又组织10余人到律所闹事。我们报警后,派出所出动两车警察,将买方所有人带回派出所。警察对买方批评教育后,提供会议室让买方和我们沟通。我们再次严正表明立场。
此后,买方对律师的威胁恐吓结束。整个过程历时一个月左右,对我们那位年轻女律师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其父母也不堪其扰,动员其离开律所换工作,但她很坚强,当时未离开。
一个涉外律师就是在专业提升和心理煎熬、磨砺、修炼中逐步成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
买方见威胁恐吓律师无效后,转而诉诸法律解决。买方咨询委托其律师后,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无效。
为什么向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呢?原因在于,买方、卖方及外贸代理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约定:“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应被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并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由按照该等规则所指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员予以最终仲裁。管辖地应为中国上海,仲裁应以英语进行。”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
买方律师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如果诉诸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本高,不确定性大。如果能够在中国法院审理,则更为便利。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能否在我国境内从事仲裁活动,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一直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1. 国外仲裁机构依法不能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国政府并未对外开放我国的仲裁市场,仲裁在我国是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特许才能提供的专业服务,因此,国外仲裁机构依法不能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
2. 国外仲裁机构依法可以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因此,如果仲裁协议明确相应内容,则仲裁协议有效。
买方(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为国外仲裁机构依法不能在我们境内进行仲裁,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该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对管辖法院和适用中国法律,各方都没有争议。争议焦点是该案仲裁协议条款是否有效?由于系司法实践新类型案件,争议很大。
该中院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并非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约定将争议提交给其仲裁的仲裁协议,因而不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因系新类型案件,该中院就审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向所在地省高院报送请示。省高院审查此案后,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仲裁协议条款有效,少数意见则认为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省高院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就该请示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案仲裁协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应认定有效。同意你院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多数意见。”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复函,买方(申请人)试图否定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企图未得逞。
律师办理司法实践新类型案件、且需要最高院个案答复的,是非常难得、有趣、有意义的经历。
涉外律师就是在一个个个案中摸爬滚打,总结提炼,专业提升,经验积累,历经十年左右的时间,成就百万年薪。本文提到的女律师现在在某外企任职法务,工作如意,家庭幸福。当年一封律师函引发的对她的威胁恐吓,是一段难忘、煎熬的经历。经历是一种财富,有经历就有磨砺,就有积累,就有成长。
没有一个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今天的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商品消费第二大国、外资流入第二大国,我国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
有机构预测,我国GDP将在2028年前后正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
涉外律师,前景可期!
那么,涉外律师如何入门呢?欢迎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