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22:41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不起诉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原创: 黄云 张明珠 云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亦即绝对不诉)、存疑不起诉和情节轻微不起诉(相对不诉)。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所占比重较大,二者合计占比80%以上。通过对检察机关官方发布的信息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全国多地检察机关所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并非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必经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检察机关在衡量是否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考量被害人的态度和社会稳定效果,刑事和解对于促使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义越来越重大。此外,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方式之一,在“和为贵”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承和发展土壤。因此,辩护律师要善于运用该项制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要主动作为,竭力为当事人争取重获自由的机会。
一、对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起诉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适用的阶段和条件
(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争取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9条,明确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能提出和解。但基于节省司法资源、为当事人最大限度争取不起诉目的。笔者建议尽量将程序前移,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条件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建议,将案件消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二)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和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以下两种类型的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 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制作和解协议
要完成刑事和解,必须在办案机关听取意见并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由办案机关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赔偿事项、被害人谅解说明等事项。
(四)辩护人可以促成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家属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争取被害人或家属出具谅解协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先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因此,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法律规定的,辩护律师可以促进、参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商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只能对民事责任部分以及是否对要求或同意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三、案例
2017年8月,赵某在齐齐哈尔火车站候车时与王某因排队先后问题产生矛盾,并徒手击打其颈部,造成王某轻伤二级。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分析定性,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法律规定。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配合下,犯罪嫌疑人赵某真诚表达了歉意,愿意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和损失,被害人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达成了和解。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在确认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后,依法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言和。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依法做了不起诉决定。
四、辩护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并发挥重要作用
(一)积极督促、提醒办案机关。如果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情形,辩护律师要在必要时督促、提醒办案机关主持调解,促进双方和解。
(二)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向犯罪嫌疑人充分说明达成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意义和认罪后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可以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除此之外,还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此基础上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选择是否和解。
(三)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同意后,加强与被害人的沟通。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罪的态度和对被害人的歉意,传达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会尽其所能赔偿其损失的意愿。
五、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切记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时务必基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不夸大案情,不保证不起诉的结果;
二是工作要留痕。无论是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还是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要通过制作谈话笔录、现场录音等方式做好痕迹留存工作,确保辩护律师合法合规地促进和参与协商。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如向犯罪嫌疑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请居委会、村委会和单位代表参加协商,并由双方在谅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三是在起草谅解协议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办案机关在审查时将不予以认可。
四是在于被害人沟通时要将重点放在请求原谅并愿意积极赔偿上,沟通时注意言辞,分析案情时尽量做到公正客观,确保满足刑事和解“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