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19:19来源:法律常识
度过了非常不平顺的2020年,进入了全新的2021年。本事务所开始了一个全新的关于日本签证申请的系列,为【漫谈日本签证】。本系列会不定期更新,主要内容为记录在日本申请签证(在留资格)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本事务所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希望可以借此让更多的人了解日本签证申请的现实状况。
另外本系列的文章均以本事务所实际经手过的申请案件作为原型进行探讨,但是依据就事论事的原则,一些内容可能并不存在普遍性,仅提供参考,请谨慎阅读。
签证提交入国管理局之后,在审查过程中会收到【资料提出通知书】,也可以说是追加材料通知并不是很奇怪或者说很少见的事情。事实上本事务所的业务中有5%~10%的案件会收到此通知书。特别是永住申请,由于审查时间很长所以中途收到追加材料通知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永住申请的情况下比较多的是确认审查期间申请人是否有好好工作、有足够的收入或者是否履行了纳税等公共义务。
本次要探讨的则是“意料外”的追加材料。事件的简要情况如下:
2020年某月提交了一件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工作签证的一种)变更为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审查大概过了1个月之后收到了入管局的追加材料通知。
收到通知本身已经让人觉得有点意外,因为本件申请不管是内容还是申请人本身都非常正常,过去也提交过非常多的类似案件,皆为直接下签,因此对于此案件收到追加材料通知感觉到有些意外。但是让人更加意外的是追加材料的内容。
本案件的追加材料有2项:
1为【申请人的最近年度的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
2为【公司名义的事务所的租赁合同】(申请时提交的租赁合同为申请人个人名义)。
为什么会让人如此感到意外,原因是在本事务所过去的经营・管理签证的变更申请业务中,此2项皆为第一次被入管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首先说明一下第2项的材料,也就是公司名义的事务所的租赁合同。
事实上对于这个追加材料并不是说无法接受,既然是公司使用的事务所,其租赁合同使用公司名义也算是理所当然。但是,由于在日本注册公司一般需要先租赁事务所,因此在租赁事务所的时间点上公司还没有成立,所以先使用个人名义租赁,公司成立后再将租赁合同的名义人变更为公司的操作为比较普遍的做法。
但是事实上有一些事务所变更合同名义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或者需要比较麻烦的手续,所以在公司刚刚成立的非常繁忙的时期,很多申请人在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时还没有去变更合同名义。
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刚开始基本上1人公司比较多,即使不变更合同名义,每个月的租金依然可以计算到公司的经费上去,因此事实上变更合同名义非常缺乏其必要性。
在本事务所的过去的类似案件中,也有很多是没有变更合同名义就提交申请的,结果是除了本文讲述的这个案件外,一次都没有被要求过提交公司名义的租赁合同。
接下来是觉得相当意外的第1项追加材料,也就是【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此材料在签证申请上的主要作用为证明申请人的年收和纳税状况。在比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申请或者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申请时都是必须要提交的材料。但是本次申请为经营・管理签证的变更申请,在过去的类似申请中也都是从来没有提交过的材料。
在最初看到这个追加材料的时候,本事务所的判断为应该是入管局想要确认申请人的纳税状况,但是由于实在是非常少见,因此不经意就产生了入管局会不会有其他的想要确认的部分,所以才要求追加此材料的想法。所以,关于追加提交此材料的理由,本事务所决定直接询问本案件的入管局担当审查官。
后日,本事务所拨通了东京入国管理局的电话,并且成功联系上了担当审查官。通话的内容大致归纳一下为:
本事务所询问,要求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的理由以及入管局对此是否存在什么特别的疑惑时,审查官表示此材料就是要看一下申请人的年收和纳税状况,并且说一般来说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此处非笔误,为审查官原话的翻译)的申请都要提交此材料。当本务所再次表示本件申请为经营・管理签证的变更申请,并且说明过去的申请都没有提交过此材料所以是否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时,审查官依然重复了之前所述的内容。因此觉得审查官应该不会再做出更多的解释至此结束了通话。
首先,虽然不是想要辩驳但是查询入国管理局官方公布的经营・管理签证变更申请的提出资料,公布的12项提出资料中并没有申请人的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这一项,因此对于一般都需要提交此材料的说法本事务所持保留意见,事实上过去提交过的申请中也没有任何一次提交过此材料。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明显的差别的情况呢?其中一个原因的话本事务所认为是对于签证的审查,入管局拥有非常广泛的裁量权。
也就是说即使类似的案件,一个获得了许可另一个却没有获得许可也完全是可能的。当然,入管局也存在内部审查要领的限制以及过去也有一些被日本法院判定为审查裁量权滥用的案件,但是却是凤毛麟角。
不同的地方的入管局,甚至同一个入管局内部,出现了审查上的差异事实上确实存在。
因此在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下,遇到了本案件这样的情况时基本上只能完全接受入管局的要求,毕竟目标是获得签证。重点是要把握的追加材料内容,有时候追加材料的名目会比较暧昧,比如【证明与合作商关系的资料】等,必要时也可以像本事务所一样去确认一下追加材料的详细内容和理由,可以确实提高获得签证的概率。
本次事例让我回想起过去,曾经有过永住申请时名古屋入管局要求缴纳年金相关的证明资料而东京入管局则完全没有要求,导致在东京申请永住的即使没有缴纳年金也可以获得永住,而在名古屋申请的则无法获得永住这样的巨大的差异。当然2020年随着永住申请的新版指南公布,现在不管在什么地方申请都必须缴纳年金,不失为一个大的进步。
仔细看过签证的申请书的人应该可以发现,所有的申请书的第一页的左上角写的都是【法务大臣】,也就是说所有的签证申请的提交对象都是法务大臣,因此签证的许可在法律角度上看,其最终决定者皆为【法务大臣】一人,既然是同一个人的决定就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当然法务大臣是一个自然人,审查如此多的申请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便分担到入国管理局也应该继承此法律的精神,具备透明、统一的审查基准和方法。
偶尔会听到有一些申请人说,提交后是否可以获得许可完全看运气。这样的说法肯定是不对的,但是确实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些问题。
其实网络上行政书士之间关于签证申请的信息和说法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入管局的广泛的裁量权和让人有些捉摸不透的审查基准导致的。
本事务所认为,不管是什么样的申请方案以及对于入管局审查的解读,只要最终可以真实、合法的取得签证,即为有效的方法。
最后,希望本文可以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