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58:2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8年,甲企业与本单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后该员工离职,离职当月到与甲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就职,且该员工有通过原单位同事套取商业信息的行为。
甲企业得知后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员工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同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本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员工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企业撤回仲裁申请。
律师解读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均互负义务,协议条款应体现公平对等原则,同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员工因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而付出了高额的违约金。企业的权利保障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通过《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及注意事项如下:
1.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2.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3.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来源: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