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2:16:1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村民曾某是当地养殖人员,在当地从事鱼苗养殖的活动。鱼苗场的经营者李某(另案处理)得知曾某对鱼苗饵料有一定的了解,于是告知曾某可以在鱼苗场内投放一些“药品”,有助于增加养殖场的收益。于是曾某在和李某协商之后,从当地药店中购入氯霉素,并在饵料中进行添加,然后投放于鱼苗中。2020年7月,当地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了该苗场内非法添加禁药的事实,后涉案的鱼苗被销毁。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曾某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其在明知氯霉素是禁止添加的药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鱼苗饵料中添加禁药。故曾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添加的药物,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民以食为天,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以诚信为本,不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否则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