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0:39:09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8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和铭律师解读:
20年以来,国家法律一直要求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本次为何修改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核心是对“不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解读。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首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0年以来,凡是国家出台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加区分地一律要求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客观而言,这完全不符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建筑工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企业招聘的建筑工人,另一类是个体建筑商(包工头)招聘的建筑工人。对于后一类建筑工人,其劳动内容、劳动报酬标准由个体建筑商决定,建筑工人不是建筑企业招聘,和建筑企业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没有工资支付关系和社保关系,建筑工人不受建筑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且建筑行业用工形式灵活,一个建筑工人一年可以更换五六个建筑工地,建筑工人与个体建筑商之间无法形成紧密型管理关系,建筑企业更是无法对建筑工人进行实质性管理。基于此,建筑企业与后一类建筑工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属于办法规定的“不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情形,办法修改之后,双方之间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取而代之的用工协议。
个体建筑商雇佣的建筑工人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已经作出了规定。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201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再次明确答复了这个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实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
劳动合同与用工协议的区别和联系
无论是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用工协议,建筑企业都应当对建筑工人的人身伤害、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区别在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建筑企业不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交纳社保等义务。
建筑企业对建筑工人人身伤害、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发布)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用工协议书模板
编号:
甲方:北京 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劳务承包人,甲方将劳务施工内部承包于乙方。乙方为完成劳务施工,招募丙方在该项目从事劳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用工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丙方经过乙方招募,根据乙方安排,从事以下劳务工作:瓦工(或钢筋工、水电工、安全员、资料员、仓库保管员)。乙方根据劳务施工需求,可以调整丙方的岗位与工作地点,丙方应当服从。
第二条:丙方劳动报酬由乙方决定。
报酬标准:
支付进度:
第三条:甲方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丙方进场后,应当填写如实个人信息表(附后),通过乙方将个人信息录入甲方用工管理系统。项目有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进出场刷卡等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丙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四条:每月5号,乙方将上一月的建筑工人考勤表、工资表上报于甲方。工资表内容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出勤天数、报酬标准、应付款、已付款、欠款等信息。实行小班组承包的,上报班组工资表,内容包括组长、成员、劳务作业内容、应付款、已付款、欠款等信息。
上报材料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乙方逐页签名确认,经过现场公示,上报于甲方。
第五条:丙方个人信息表、工资表、班组工资表是甲方代付劳动报酬的依据。超出工资表之外的劳动报酬,甲方不承担支付责任。
第六条:关于岗位职责、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安全教育、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职业培训等事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甲方关于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丙方亦应当遵守。
第七条:根据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丙方执行综合工作时间,本协议约定的报酬标准已经充分考虑了丙方工作时间可能超出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个小时、节假日继续劳动的事实,乙方不再额外支付加班费。但是,丙方下班后,乙方临时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第八条:丙方直接向甲方讨薪,应当提供乙方书面签署的工资表、对账单或欠条。没有乙方签字凭证,甲方不予解决。乙方丙方之间对劳务费数额有争议的,先行解决争议,再由甲方代付劳动报酬。
禁止丙方以虚构用工事实、出勤天数、已付款等方式进行讨薪,就丙方此类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诈骗罪追究丙方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丙方在工作时间、工地地点、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劳务作业受到人身伤害,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甲方对丙方受伤存在过错的,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方存在操作失误、违章作业等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以下原因导致丙方人身伤害,甲方、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丙方自身健康原因。
2、丙方冒险作业,拒不服从现场管理。
3、丙方打架、酗酒、盗窃、违法犯罪。
4、丙方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
5、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原因。
第十条:甲方、乙方可以为丙方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丙方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已经获得的赔偿项目,甲方、乙方不再重复赔偿。丙方从意外伤害保险中先行获赔的,丙方或丙方近亲属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于甲方或乙方。
第十一条:丙方因为第三方原因(包括交通事故、第三人加害、物件坠落等原因)受到人身伤害,丙方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项目,甲方、乙方不再重复赔偿。如果甲方、乙方垫付款项,丙方或丙方近亲属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转让于甲方或乙方。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者冬季停工、环保管控、疫情防控等要求,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时,根据丙方出勤情况,据实结算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是甲方、乙方应当保障丙方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获得人身伤害赔偿,丙方的法定权利不因签署本协议而降低。
第十四条:丙方应当遵守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管理,勤勉谨慎地做好本职工作,自觉维护甲方形象。丙方合理诉求应当依法主张,禁止通过堵门、堵路、上访、示威等方式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本协议附件记载的联系方式是丙方有效联系方式,甲方据此方式联系丙方,电话、微信发出后即时生效,信件寄出后第三日生效。
第十六条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丙方个人信息表
姓名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电话 微信:
紧急联系人 关系: 电话:
银行卡号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婚姻状况 近亲属情况:
身体健康状况:
有无疾病(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学历:
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技术特长 相关业绩:
开户银行:
入场时间:
工作岗位:
报酬标准:
丙方承诺:以上信息准确无误,如果伪造事实、隐瞒真相,自愿解除用工协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丙方: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丙方建筑工人由乙方个体建筑商招聘,故用工协议应当是三方协议。(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