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5:10: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湖北武汉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孩子的爸爸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给子女2200元的赡养费。在2022年年初,该男子表示,由于再婚后收入下降了,因此要求把儿子的赡养费降到1000元。在遭到与妻子谈判无果后,他将自己的5岁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将赡养费降低到1000元。
其中,该女子表示自离婚后该父亲就很少关注孩子,并甚少来看过他们,而对于赡养费有时更是一拖再拖。随后,律师在了解了双方的家庭收入和孩子的日常开销之后,律师引导该女子收集并在法庭上提出证据。最后,法庭对该男子提出的减低抚养上述驳回。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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