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6:57:16来源:法律常识
文/京师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2017年5月,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公有租赁房屋遇到政府征收,户籍在册4人,承租人方某某、其他人在册人员为方某甲、陈某某、方某乙。后来,承租人方某某作为代表和动迁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4.57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2.44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房间:22.44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1,797,209.0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公式为1,016,262.72×80%+304,878.82+679,320.00,其中评估价格为1,016,262.72元、价格补贴为304,878.82元、套型面积补贴为679,320.00元;经认定,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2,468.40元;补偿方式为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合计款项1,797,209.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含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自购房奖励60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自购房奖励加奖600,000元、自购房一次性补贴100,000元、集体签约奖120,000元、按期搬迁奖30,000元、按期签约奖141,220元,奖励补贴合计1,644,220.00元。
方某甲是承租人方某某的女人,陈某某是方某甲的女儿。被动迁公房最近3年无人居住。房屋动迁后,承租人方某某认为方某甲和陈某某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无权享有利益。因此,方某甲和陈某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杨浦法院。
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为了维护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居住利益而产生,本案中,动迁房内3年无人居住,因此,动迁利益由户籍在册人员共有更为公平。但各户籍人员应当享有的份额应当予以区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自购房奖励、自购房奖励加奖、自购房一次性补贴应按认定人员均分,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装饰装修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集体签约奖、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及腾空搬迁补贴应由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或承租人享有。
最后杨浦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方某甲和陈某某共享有154万元人民币,由承租人方某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