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8:43:10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原创: 孙卫东律师 孙卫东律师 6月19日
由于西安房屋在2018年大幅升值,从每平米6000多的价格直接涨到11000元以上每平米,涨幅近一倍。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最大的财产多为房产。如果属于婚内所购房产,法律规定很明晰,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按增值后的价值进行分割即可以。如果涉及个人婚前所购房产增值后的处理,包括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在离婚时发生了增值,如何进行界定和处理,在此,就自己处理此类案件和学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作一下总结陈述,与大家共享。
一、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张某婚前所购一套房屋当时总价为40万元,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居住未出租; 2019年张某与王某离婚时,该房屋价值为160万元。王某在离婚时请求对该房屋的增值部分120万元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法律分析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所规定的自然增值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与婚姻法解释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问题的关键是房屋的增值如何理解,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请求分割另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对增值作进一步的分析。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作为本案就是房屋价值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力、人力、管理等无关。如本案所涉之房屋。以及古董、字画、珍宝、黄金等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均为此。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所指的自然增值也即是此。
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物力、人力、管理相关。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所规定的孳息
婚姻法解释二已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规定的较为少见。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的归属,物权法采用原物主义。物权法第11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层阶一样。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相对物权法是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存款利息。
对这一观点理解时,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租所得租金如何认定的问题。这一点,在各级法院的审判案例中分岐比较大。但根据最高法的精神和判例,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供求规律所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息息相关。出租方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包括日常管理,寻找承租人,收取租金等,其获得租金往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租金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关于婚前财产房屋增值法律适用的引申
张某于2005年与李某结婚。2008年,张某用其个人婚前财产30万元购入房屋一套。二人于2019年离婚时该房屋价值120万元。此时该房屋增值部分又应如何处理?如果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出租,租金收益应归谁所有?
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是: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关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的处理
一方于婚前所购的股票、基金,在离婚时发生的增值,此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按照本文对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分析,应该作以下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之股票,在婚前即持有。如果股票持有方在结婚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次也未操作过股票,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所导致的,应当将此部分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那就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为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为个人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之股票,在婚前即持有。如果股票持有方在结婚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理解为投资行为。因为股票的增值收益需要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就需要夫妻另一方在子女教育、家庭日常开支赚取、家务劳力支出等方面投入更多。故应理解为投资收益,那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即为共同财产。
四、总结
1、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区别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或其它不是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产生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请求分割。
2、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其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就需要一方或双方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6月18日
于西安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