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8:46:26来源:法律常识
性格不合
那就好聚好散
红包礼物什么的
也都退还你们了
怎么还要在网上诋毁我?
分手后被男友母亲造谣
小丽(化名)与小明(化名)通过相亲恋爱,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在见过双方父母后顺利订婚。小明的母亲王某十分满意这位“准儿媳”,经常邀请小丽去家中吃饭,并在逢年过节给其发红包、送礼物。但因性格不合,小丽与小明还是没能走到最后,分手后,小丽也向王某退还了红包及礼物。
本以为能好聚好散,可王某却因小丽与小明分手一事心生怨气,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则视频,公开小丽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亲属关系及联系方式,称小丽与多人订婚,存在“骗财、骗钱、骗房、骗婚”的行为,并将其描述为“以感情为幌子的女骗子”。
该视频发布后,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点赞、评论、转发,对小丽的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自身名誉权,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公开道歉,赔付5000元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言论的空间,但公民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任何通过网络散布不实消息、损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需在短视频平台上向小丽公开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规范网络言行需从自身做起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拥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珍惜这份权利,不应无视法律底线而滥用权利。规范网络言行需从自身做起,遵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共同构建和谐文明、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文章来源:公众号@雨花台区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