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1:02: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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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9年4月1日,陈某出具《创作作品说明》:本人(摄影师:陈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受杭州XX有限公司所托,作为摄影师于2017年9月29日和9月30日在杭州室内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IMG0055等作品
2017年10月6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某网站。关于以上所有作品,本人声明如下:本人系杭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上述作品的创作系完成杭州XX有限公司的工作任务。上述作品主要是利用杭州XX有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系职务作品。在作品完成之日起,本人只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归杭州XX有限公司享有,特此声明。该说明下附有前述24张作品。2020年5月,上述作品经贵州省XX局登记权利人为杭州XX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杭州XX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其创作完成的全部作品(以下简称“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猎图公司,授予猎图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网络使用为目的的作品销售、转授权或禁止他人在信息网络传播范围内使用授权作品。
2017年10月27日,亦蓁公司经营的微博名称为“好娘家XXXXXX”内发布了标题为《当火锅遇上微缩摄影,只能说看饿了》的微博状态中使用了19张授权作品(作品编号为IMG0055等作品,以下称涉案摄影作品),该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系亦蓁公司。直至本案审理时,该文章仍未删除。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博账号“好娘家XXXXXX”中使用的19张涉案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IMG0055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500元;
法理分析:涉案图片在对摄影对象、主体内容、光线处理等方面体现了摄影者在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且猎图公司提供了陈某出具的作品说明及涉案图片的原始拍摄数据及首发链接页面,依法可以认定陈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猎图公司通过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亦蓁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中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猎图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蓁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