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0:21:02来源:法律常识
续前文《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所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债)是当事人依国法使对方为一定(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给付的法锁;
换言之,合同一经签订,即锁定了主体和内容。
根据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指向事项,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 合同变更(内容),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等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543条至第556条,对“变更”合同的方式及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或者补充。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法律效果且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是协商一致(合意)的结果,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也遵循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模式”。
变更方式:
1、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依法律规定变更(民法典总则编第163条第2款)。例如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债权人可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给第三人。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新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论是否善意)的规则,加强了金钱债权的流通性。
(1)转让方式: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换言之,债权人可通知补救。
同时,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仅需债权的“受让人”同意。
(2)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受让人一并取得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取得从权利不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抵押权的登记)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影响;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让与人(原债权人)承担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
债务转移,是新债务人顶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原债务人从债的关系中脱身,这对债权人而言,是重要的风险事项。
(1)转移方式:债权人同意
正因是重要风险事项,即便债务人或第三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原债务人脱身,不再承担全部债务(或转移部分的债务);
新债务人一并承担从债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不得以原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只承受债务,未取得债权);
债权人只得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合同法》对债务加入的规则并无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则。
在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前,债务加入在学理上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从合同关系中脱身,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因基于私法原则而得到法院、仲裁机构的认可;民法典对债务加入规则进行原则规定后(尚待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1)加入方式:第三人自愿,债权人未明确拒绝
(2)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前述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要么涉及债权(权利),要么涉及债务(义务),特别是债务转移,新债务人仅仅取得债务而非一并取得债权。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属于合同主体的完整替换,原合同主体也与合同的权利义务脱钩。
(1)规则:对方同意。
(2)法律效果:因既涉及债权转让,又涉及到债务转移,法律效果适用债权转让、转移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新的合同主体完整替换了原合同主体,承接了原合同主体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虽名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鉴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中以“合同编”替代“债编”的设置,结合法律条文中“债权”、“债务”等表述,该部分也承担了“债法总则”内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