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1:01:00来源:法律常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网友提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暂存乙公司仓库储存,由乙公司储存15天,仓储费为5000元。但半个月后,仓储期到期,经乙公司反复催告,甲公司却迟迟未来提取货物,但是乙公司的仓库还需要存储新订单的货物。如果甲公司不按时把货物取走,乙公司也将因为没有存储空间而遭受损失。那么,此时乙公司该怎么办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公司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乙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
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存货人,乙公司为保管人,双方订立了为期15天的《货物仓储合同》。现因甲公司在仓储期届满逾期未提取而产生争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也就是说,保管人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公司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乙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提存仓储物的法律规定。提存是指提存人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交给有关机关存放保管,以解决债务清偿或者担保实现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关于提存的原因有三种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所以,如果存货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而使保管人不能履行义务,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不能消灭,为了维护保管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但保管人行使提存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
2、必须是储存期限届满。
3、必须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
4、提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5、提存后保管人负有通知义务
我国《民法典》采提存物或者提存的价款的交付为提存成立的要件。提存成立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至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之后发生清偿提存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与保管人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的终结,并同时产生提存机构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即: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 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