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7:07:08来源:法律常识
团队骨干成员包括:
·大型国有银行法律顾问3名
·前资深金融业务总监、前投资公司经理1名(团队发起人张云昊律师)
·前一线刑警、刑辩律师数名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四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1、俗称“对敲”
2、对敲一般是指主力与主力之间协商,然后再进行筹码之间的交易。
3、目的为了吸引散户进场而进行的买卖
4、在对敲的操作中,主力通过在一定位置的大批量买入或者卖出来吸引投资者进场。
5、对敲可以识别,但是不一定准确。比如:此前挂单较小,盘中突然出现大笔的买单清场,买单虽大,但是股价上涨有限。
6、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与他人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约定交易操纵。
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范围及对倒交易方的共谋情况。
【案例】证监罚字[2001]7号
中国证监会四月二十五日作出决定,对联手违规操作“亿安科技(相关,行情)”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重罚,罚没款近9亿元。
【案例】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在董事局主席罗成(另案处理)决定下炒作亿安科技股票,前期是以委托广东金易顾问有限公司理财的方式,聘请被告人罗健梓等人作为操盘手,操控亿安科技股价;后期,亿安集团出资使用其属下员工的身份资料注册成立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由被告人李鸿清审核资金的划拨,主管炒作证券、股票的资本运营管理部,被告人程冰芳、王琦对炒股的资金进行管理、记账和资金筹措,被告人罗健梓作为主操盘手对股市的大势进行分析,指导何新祥、廖劲松等人操作买卖亿安科技等股票。
包括原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在内的5名被告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刑2年3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据悉,该案为广东省首起以此罪名宣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