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1:26:32来源:法律常识
婚内出轨究竟能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一直是离婚案中的老大难问题。
民法典生效前,出轨无法获赔最大的障碍在于无明确法条可以依据。在当时,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有且仅有四项,分别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显然出轨并不在其中。所以在当时,律师往往只能以夫妻互有忠实义务作为法律依据,可婚姻法并未明确违背忠诚义务将承担什么责任,这就导致无过错方索赔,多少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陌生之人造成感情伤害尚可索赔,夫妻之间出轨索赔却求告无门,这实在让人无法接受。于是民法典生效后,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条理由,那便是第五条,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可别小看了这几个字,虽然并未将出轨白纸黑字纳入其中,但是包含的信息却非常丰富。正是这几个字给了法官在个案中灵活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可能。
早在民法典生效之初,笔者就认为这必将成为出轨获赔的理论依据。
果不其然,法院已经这么做了。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最新案例是最好的证明。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黄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梁某不同意离婚,首次离婚被驳回。两年后,黄某再次提出离婚。黄某声称,之所以离婚是两人性格不和,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
但梁某则表示,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梁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
为此,梁某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黄某多次出轨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也许有人认为,6万远远不足以弥补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但这已经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大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向来保守,天花板就20万。所以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不可抱过高的期望。
众所周知,民法典为了降低离婚率可谓是煞费苦心。但是婚姻幸不幸福,法律却无能为力。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首判不离都伤了很多人的心,因为这两项制度都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忽视了受伤的感情,所谓顾全大局,大局之下,个人感情只能让步。
但其他重大过错几个字,却是法律第一次维护了婚姻中的受伤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