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2:19:5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李志强报道:9月19日上午,南昌金投铂翠中央楼盘的渠道主管徐先生投诉:其在为该楼盘开发商——南昌航梦置业有限公司(下简为“航梦置业公司”)走访联络客户途中,不幸被一轿车撞伤,事故责任划定为其无责,因属上班期间遭遇车祸,卧床期间,他要求“南昌航梦置业”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屡遭拖延。
对此,“航梦置业公司”回应称,在9月24日前将提交工伤申请认定。有律师表示,去洽谈业务途中受伤,属工作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反映:多次请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遭拖延
19日上午,徐先生躺卧在床,讲述了8月15日发生的那场车祸。事发当天他和一名同事各骑一辆电动车前去找客户洽谈公司业务,在行至青山南路香江佳苑三区工地门口段的非机动车道时,一辆轿车突然将其撞倒,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
徐先生在事发后被送到了医院救治。其提供的住院诊断记录载明:左髋关节脱位、左髋臼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疾患和右侧第四肋骨骨折。
另外,交警对事故责任也进行了划分,徐先生被认定“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徐先生提到,交通事故发生在他去找客户洽谈业务的路上,是受“航梦置业公司”委派而前去的,当时也有一名同事与他结伴同去。徐先生认为与客户洽谈属于工作,去找客户的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工作期间,为此,他希望“航梦置业公司”能为其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但是,当他向“航梦置业公司”多次表达要认定工伤的意愿后,对方拖延近两个月未予办理,卧床养伤的徐先生为此伤透脑筋。
记者查看徐先生的劳动合同看到,他是与“共青城成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简为“成得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徐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去年10月份通过“航梦置业公司”的招聘,入职南昌金投铂翠中央楼盘的渠道主管一职的,其为开发商“航梦置业公司”工作。但徐先生提到,在今年8月份,“航梦置业公司”将其外包给了“成得供应链公司”,相应的合同也是与该公司重新签订的。但徐先生说自己还是为“航梦置业公司”工作。
回应:24日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南昌金投铂翠中央楼盘,该楼盘开发商“航梦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李女士告诉记者,徐先生是在去找客户洽谈的路上发生交通意外,公司绝对不会不认可,他们也有计划为伤者徐先生申请办理工伤认定。但她坦承,目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确实还未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徐先生的申请材料。
李经理说,虽然徐先生是在为他们公司工作期间出的意外事故,但徐先生是与“成得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目前两家公司正在商讨如何处理徐先生的工伤赔偿事故,等达成一致后,才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材料。
大致在何时能提交呢?在电话请示公司领导后,李经理表示,确定可在9月24日前将徐先生的工伤申请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律师说法:去洽谈业务途中受伤应认定工伤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亮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此,李志亮律师认为,作为渠道主管,徐先生骑车前去找客户洽谈业务,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也对此事知情和认可,属于因工外出,且其前往途中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徐先生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交警划定为无事故责任。因此,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和综合事实来看,张某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李志亮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在前往拜访客户或找客户洽谈业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主要事故责任方或事故全责方是不能申请工伤的,只有事故无责方或次要责任方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