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2:23:4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4执247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夏海凤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马店村上庙岗村民组1号
身份证号:3426221981****0161
立案时间:2020-09-08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许本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支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37536.04元、利息(包含复利、罚息)132518.49元,本息合计1270054.53元(利息计算4截至2020年4月12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二、被告许本钱、夏海凤、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10620.2元(53101元之五分之一);三、被告许本钱、夏海凤以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108号莲花商业文化广场1#幢101、105号房屋处置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所欠贷款本息;四、被告夏海凤、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5元,由被告许本钱、夏海凤、安徽省慧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79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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