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2:47:14来源:法律常识
2月25日,男子蒋诗先收到桂林全州县法院的《赔偿决定书》,该法院向他赔偿13.7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同时在当地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一报警人被指是伤人者
蒋诗先介绍,2016年2月16日,他来到全州县庙头镇老屋村的岳父蒋某纯家,看到蒋某纯、小舅子蒋某军与蒋某纯的堂弟蒋某斌发生肢体冲突。他在围墙外喊话劝架,并打电话报警。村委干部及村民赶过来劝架,将3人分开。
蒋某斌在冲突中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蒋某军承认打伤蒋某斌。2016年3月2日、9日,蒋诗先却和蒋某军先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全州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全州检方公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
庭审时,蒋某柏等3人作证,称蒋诗先用锄头将蒋某斌推倒,并用红砖打伤蒋某斌鼻子。证人荣某香等人作证,称蒋诗先未参与打架,未打伤蒋某斌。时任庙头派出所长房军荣证实,系蒋诗先打电话报警。
法院认为荣某香与蒋诗先一家关系亲近,不予采信,采信了蒋某柏等3人的证言。
对此,蒋诗先的辩护律师提出,证人蒋某柏等3人与蒋某斌为亲属,且曾与蒋诗先有过矛盾,特别是证人蒋国某的证言中所处的位置无法看到受害人蒋某斌。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时,法院不应采信3人的证言。但这一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信。
2017年7月18日全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诗先和蒋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两人连带赔偿蒋某斌损失3.2万余元。
不服判决,上诉后迎来转机
一审判决后,蒋诗先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蒋诗先认为,证人蒋某柏等3人与受害人蒋某斌有亲戚关系,他们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从被刑事拘留至庭审,一直坚称自己没有打伤蒋某斌。
2018年11月16日,桂林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全州县法院重新审判。重审期间,全州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蒋诗先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年5月13日,全州县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全州县检察院撤回对蒋诗先的起诉。
图为全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之后,全州检方将此案退回全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1日,全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再次认为全州县公安局认定蒋诗先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蒋诗先不起诉。
获赔偿13.7万余元,法院赔礼道歉
蒋诗先于2016年3月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到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共实际羁押396天。
对此,蒋诗先的代理律师蒋鑫介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7条第2款之规定,蒋诗先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的,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视为无罪判决,由一审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蒋诗先认为,全州县法院的过错给他带来重大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法院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14万余元 。
全州县法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第17条相关规定,蒋诗先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全州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蒋诗先一案,全州县法院是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全州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故全州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图为全州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
今年2月25日,蒋诗先收到了全州县法院送达的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上,全州县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蒋诗先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万余元,并在蒋诗先所在当地村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7日,蒋诗先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他接受这一赔偿决定,不再申诉,但他是遭人诬陷致被错误判刑,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作伪证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