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可以找律师,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时间:2022-12-01 03:38:0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这是给刑案家属的第二篇文章。

继上次简单梳理出 杭州刑事律师朋礼松:刑事诉讼流程期限一览表(2020) 后,准备谈谈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特别是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问题。

在家人或朋友涉及刑事案件后,大多数家属、朋友的心情还是焦急担忧的,毕竟涉刑不同于涉民,涉民主要集中于名利得失,而涉刑则是面临自由受限,甚至是生命剥夺,其背后的危险味道要浓得多。对这一点,普通人还是能够有所辨别的。而涉刑传递的第一个信号则是人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入看守所。此时摆在家属面前的第一件事,应该就是“怎样能见到人”。

这就来到了本文要阐述的问题: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这可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之所以老生常谈,是因为它一直是一个“问题”。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常年与刑事案件为伍,今天就来跟大家叨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中的那些事儿。这些年在接触的诸多刑案家属中,也有犯错走歪的,希望通过此文的不成熟唠叨,可以让后来者能尽量避免“踩坑”,至少也能不给自己的亲友“制造麻烦”。

为什么是“律师”会见?

先说一下,为什么是“律师”会见?在涉刑案件中,第一个流程从侦查阶段始。根据刑诉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此处仍谈常规案件,监察委所办案件另言)。此时,委托律师与委托辩护人可不是一个概念哦。因为唯独侦查阶段,仅有律师能够成为辩护人,而除侦查阶段外的其他两个阶段,法律并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自己的亲友作为辩护人。所以说,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介入,不然就只能“等”到后续的阶段。

要不要委托“律师”会见?

这里呢,我并没有使用“为什么要委托律师介入会见”这个标题,而是回归到它的前置问题,即“要不要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咱先做“要不要”的选择题,然后再做判断题。当然,从利于律师接案的角度而言,我完全可以使用前者那个“带节奏”的标题,简明扼要阐述律师介入刑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那样会显得太过刻意,不太好。

那到底要不要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呢?我个人作了一个不太成熟的总结,可以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来简单阐述。

“一个中心”是指找律师做什么。

“两个基本点”就是两个价值选择:第一,专业与关系的抉择;第二,过程与结果的抉择。

咱分开来讲。“一个中心”回答了你要找律师做什么的问题。具体办案实践中,很多家属找律师无非有两种诉求:一部分人是专门找律师去看看被羁押人员的状况如何,简单点就是传话筒、心理疗伤师;剩下的大多数人则还是找律师帮忙解决取保与否、定罪、量刑等案件问题。(当然,专业的律师,在办案会见之余,也不排斥对当事人做心理安抚)

如果是仅有第一种诉求,只要是有律师证的,那就都符合条件。即使是上周刚拿证的新律师,或者没有做过任何刑事案件的“刑事小白”,也基本都能胜任。要不要委托律师会见,则视家属“关怀心理”的急切程度而定。

如果还是要首选后者诉求,那要不要的答案基本就是肯定的。因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则是了解问题内容,收集问题的相关材料,制造解决问题的条件等,那这些前提的实现,律师会见是侦查阶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有人说,如果案情非常简单,比如一人盗窃一次计5000元,后被当场抓获,那此时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案情就没有那么必要。但是,从谨慎心理出发,在这种情形下,仍需要考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既未遂、有无转化其他犯罪的可能等,比如前述盗窃有无转化为抢劫的可能。这种“转化可能”,则与案件的细节,证据分布及范围、以及当事人能否理智应对公安的讯问等有关。所以,这个时候的律师会见也并非没有必要。

如果家属自认对案情的了解相当透彻,且认为当事人不会有其他行为,也会自如应对公安提讯,无须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那也可不委托律师会见。因为抱着这种类似赌徒心理,也有赌对的机会,我们也碰到过。

再讲讲价值选择上的“两个基本点”

第一,专业与关系的抉择。说得直白点,你是“信关系”,还是“信法律”。在刑事案件中,也经常碰到当事人家属沟通不到一半,就开始问律师,“律师你有关系吗?”···其疑问的背后,无非是想用所谓的“关系”左右案件的走向以及尽早把人“弄出来”,实则也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真的只是一味“信关系”,那要不要找律师会见也就没那么重要了。毕竟,真有那么一些“神仙”会跟家属说,“这个案子没多大问题的,我认识谁谁谁,见不见里面的人都不重要的,我打声招呼就行了···你懂的”。(大概意思就是如此种种,反正有手眼通天的各种“神仙招”)

所以,如果在专业与关系的抉择上,你选择站在了关系一边,那对于律师会见与否,在家属看来可能也就不那么要紧了。若是选择专业,那专业的开始,自然就是从律师会见开始的。

第二,过程与结果的抉择。如前所述,侦查阶段的律师首次会见,是冲着解决问题而去的,那家属自然就会有结果预期。而且在我们国人心理中,功利主义居大头,大多数人认为结果比过程重要,这个也能理解。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并不尽然,结果也并不能尽如人意。

简单点来说,律师实际上好比医生,同属服务行业和服务者。医生所有的诊疗活动,是救人于病与危,而律师的所有法律服务,也是服务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医生在具体诊疗上,须合法合规,并依托于现有医疗技术,自身临床经验等客观因素。而律师的服务,也得合法合规,并依托法律、证据、客观事实、办案经验等。医生没办法向家属保证,在穷尽所有医疗手段后一定能够挽救生命,正如律师没办法保证当事人能无罪释放,能缓刑,能免除处罚等。

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正常角色,是一个说服者,不是一个决策者。这个角色定位,也就决定了法律服务的结果不可控。如果您从来没有要求医生许下承诺,一定要把人挽救回来,那也期望您不必非要律师承诺,一定把人“保出来”,或一定让人无罪。因为,这种承诺不仅被执业纪律所禁止,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承诺”。要知道,只要是一个稍有职业道德、尊重法律和事实、处事负责的律师,都会去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其实,这里就延伸出“如何选择律师”的问题,后续有时间也会对此写一些陋见,此处不展开。)

讲白了,律师其实就是一个良心活。

律师会见能有多大作用?

抱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自然需要评估律师会见的作用和质量。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很难有一个量化的作用值。因为律师会见的价值实现,被很多因素所左右,比如律师的会见质量、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范围、律师的专业能力、类案的办案经验等。这也是一个在“律师-当事人”之间互相作用、双向实现的过程。所以,在对被羁押当事人不可控的情况下,家属只有尽可能在选择律师这一端不出错。有效的律师会见,是好的法律服务的开始,是案件走向评判的基础,也是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权利提示,为其保障诉讼权利,建立法律防卫,“提前拦截”可能无罪案件的开始。

举两个真实的案例:

eg1:在律师曾办的G某涉组织卖淫案中,侦查阶段家属委托进行会见,称此前已有律师见过G某,说组织卖淫罪没得跑了。待我通过对G某的初次会见,详细问询了涉案事实、评估证据情况后,自认其行为可能更符合容留、介绍卖淫,而非组织卖淫。但是,当时的G某对我露出满脸疑问:之前那个律师跟我说,这个案子就是组织,五年起步,为什么你又跟我说,是容留介绍呢?···会见中,还针对其涉案事实,明确告知了应对讯问的方式,正确陈述客观事实和证据的方法,提出正当辩解并记入笔录的权利等。后来这个案子在批捕之时,就跟检察官达成共识,捕后罪名改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最后也是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案。


eg2:在曾办的W某贩卖毒品案中,当事人此前委托的律师告诉他及家属,“有立功,不会死立执的”(百分之百可以保头的那种)。我们介入会见后,通过详细的案情了解,我们对他说,如果这个案子仅有一个重大立功,不足以“保头”。涉毒15公斤有余,且是积极的购毒下家,并被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也是第一被告人),我们不敢那样的“言之凿凿”。此后,通过会见掌握的信息和材料,我们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毒品扣押程序重大违法、审查同案上家到案信息,获得另外的多个重大立功线索等···后W某一审被降格为第二被告人,判处死缓。

上述所举两例,并无贬损同行之意,后得知上述两案的律师,均非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他们在判断上产生偏差,或系经验缺乏所致。但从该两案中所呈现的不同会见效果来看,也在一定侧面反映了不同的律师会见,会有不同的会见作用。所以,有效的律师会见所起作用,确实能为后续诉讼进程和辩护提供有效保证,这个逻辑应该是讲得通的,希望也不会让你们觉得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写在最后的话

是的,很多案件最后的诉讼结果也是不差的,又或许是没有律师参与就能得到的,也正如很多人(包括一些律师同行)说的,“这案子,有律师和没律师,结果也没啥两样”。其实我也赞同,确实存在很多这样的案子,这都得益于公检法人员对待事实的客观公允以及对法律底线的坚守。

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律师既是诉讼参与者,说服者,建议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谁都不会知道,案件会在哪一环、被哪一个办案人员“不严肃”对待,律师的介入则是避免这种“不严肃”,使案件能够稳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总之,这世间的所有问题,基本上都会面临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万能应用样式。落实到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上,以上笔者所述也并非一定正确,仍会在具体个案上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各家家属在寻觅律师之时,做好自己的价值判断。

作者/朋礼松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