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找律师电话号码,渝中区找律师电话号码多少

时间:2022-12-01 04:28:5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XX年6月26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成渝高速某某山隧道扩容改造项目某某山隧道群内立面装饰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业主单位为重庆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集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三路1xx号)。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已起诉)准备投标该项目,共谋由刘某负责找公司挂靠资质和联系多家公司参与围标,王某负责确定投标报价等事务,中标后二人共分利润。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刘某伙同王某采取联系多家公司进行围标等方式,使二人挂靠的重庆建工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得以中标,中标金额1239.3409万元。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于XX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内部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合计1239.340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求本院对刘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成渝高速某某山隧道扩容改造项目某某山隧道群内立面装饰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业主单位为重庆市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集团,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三路1xx号)。被告人刘某找到王某(已判决)商议投标该项目,共谋由刘某负责找具备资质的公司挂靠参与投标、联系其他公司参与围标,王某负责确定投标报价、协调某投集团方面关系等事务,中标后二人共分利润。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联系其他公司进行围标,最终由刘某挂靠的重庆建工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239.3409万元。后被告人刘某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43万余元。

XX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材料、《成渝高速某某山隧道扩容改造项目某某山隧道群内立面装饰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内部承包合同、结算审查报告、收支明细、工程款转账凭证、涉案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某、余某、代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达1239.340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30000元,向本院缴纳50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

二、对被告人刘某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四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重庆渝中刑事律师辩护 重庆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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