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07:10来源:法律常识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观点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要“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无罪判例表明,在集资诈骗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受害人是否遭到实际损失,是否真实受骗,行为人是否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等方面。
1、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主要辩点: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参考案例:(2018)津01刑终755号
裁判理由: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形式为: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纵观本案的事实、证据证明,主掌创银公司的牛x、王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电话、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
2、实控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辅助人员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要辩点:在共同犯罪中,没有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也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钱财的,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定性。
参考案例:(2018)皖03刑终465号、(2017)京0105刑初1975号、(2018)京01刑初4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9757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某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章x犯诈骗罪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应一并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以至通投资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章x负责决策、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章x归案后虽供述部分事实,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辩护人提出章x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置,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章x、章某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3、侵害的对象系朋友、同事、同学等特定关系人,行为特征属于诈骗罪而并非集资诈骗罪
主要辩点:行为人骗取被害人的方式不仅有虚构投资,还有虚构家人重病,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参考案例:(2016)桂0203刑初77号
裁判理由: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其的亲朋、同事、邻居谎称进行投资或者自己亲戚重病,向被害人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朱x犯集资诈骗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朱x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朱x适用从轻处罚。朱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责令其退赔。关于公诉机关对朱x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指控,本院认为朱x侵害的对象均系其的朋友、同事、同学等特定关系人,而其骗取被害人的方式不仅有虚构投资,还有虚构家人重病,故其行为特征符合的是诈骗罪而并非集资诈骗罪。
4、集资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主要辩点:实际损失额,即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案发后,经司法机关追偿赃款最终实际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数额
参考案例:(2016)桂1121刑初2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集资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集资诈骗666.5万元,没有扣除偿还被害人的本息,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集资诈骗666.5万元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5、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要辩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案例:(2017)桂1024刑初8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黄x、陆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策划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拉拢被告人陆x进行协助,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独自支配使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未参与分赃,是从犯。
6、不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吸收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主要辩点: 根据《集资案件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4)平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x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吸收被害人苏x、黄x等十六人的资金共516.77万元,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说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诈骗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7、用于偿还赌债及其利息以及用于个人挥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主要辩点:以民间借贷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没有转移和挥霍,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参考判例:(2019)湘0524刑初49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刘x以民间借贷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没有转移和挥霍,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刘x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用虚构的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由,以高额利息和分红为诱惑,骗取他人集资款用于偿还赌债及其利息以及用于个人挥霍,造成集资款772.93万元无法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8、借新还旧致使集资款不能返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主要辩点:以民间借贷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没有转移和挥霍,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参考判例:2019粤1781刑初66号
裁判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经营状况,夸大资金周转规模,以资金周转、经营摩托车等为名,采取支付月息2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x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庄x提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9、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主要辩点:没有获取非法资金,更没有携带集资款逃跑、肆意挥霍、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只是用于资金周转,其行为是向不特定的人非法吸储,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更为准确,不应该认定为集资诈骗。刘洋系初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希望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参考判例:(2019)黑0202刑初74号、2018浙06刑初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关于其本人辩解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被告人周x虚构从事政府招投标、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投资渠道骗取被害人大量款项,所集资款项明显与家庭资产不成比例,又缺乏相应的盈利渠道,最终导致集资款项无法偿还的后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予为之,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不特定多数人处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x虽成立多家公司,但大多未实际经营,也没有产生与支付高额利息相对应的收益,其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经营公司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集资款多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致使所筹资金无法返还,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是以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他人资金,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10、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项目建设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主要辩点:未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对外宣传开展业务,没有订立虚假的投资合同、协议,没有进行虚假宣传,未向公司员工传授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且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项目建设及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和被告人对集资款项进行挥霍、转移、隐匿,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及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参考判例:(2017)陕01刑初262号
裁判理由:巾帼公司、华西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巫继云、吴湘作为巾帼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哲民、陈海、王全柱、席海朋、席海军、车明军作为巾帼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巫继云作为华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哲民作为华西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华西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指控巾帼公司、被告人巫继云、吴湘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罪名有误,指控巾帼公司、华西公司、被告人李哲民、陈海、王全柱的犯罪金额亦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11、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依法改判
主要辩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集资诈骗案中判无罪的相对较少,但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
参考判例:(2016)粤刑终1002号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证实卢转永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的目的,客观上亦未直接分取非法收益,但其明知王孝如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对外以名将公司的名义公开募集资金,明知王孝如采取对内给予员工高额提成、对外给予客户高额利息的模式募集资金导致名将公司一直亏损,却仍然积极、直接、全程参与涉案资金募集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12、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应依法改判,同时考虑其从犯地位,且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主要辩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即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考判例:(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理由: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尚澧等人共同犯罪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万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1年7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吴万顶的定罪量刑,并依法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1)刑二复36985077号刑事裁定,以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第二审违反诉讼程序为由,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3年4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57-1号刑事裁定,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吴万顶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已年满七十五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予以免除处罚,遂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判决吴万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1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主要辩点: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参考判例:(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142号
发回理由: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未找到被撤回的(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9号的公示,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无法查证)。
裁判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训波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葵红、王彦丽、洪克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训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训波不服,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4、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主要辩点: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判例:(2013)亳刑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理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邱超等人的起诉(只能找到该案件中各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公示,无法查找到原判决书,无法得知犯罪事实和证据具体变化情况)。经审查查明,2009年4月7日,邱超被北京市北太平庄派出所以网上追逃名义抓捕并羁押…2009年5月27日,邱超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邱超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1年7月6日,邱超被取保候审。邱超被实际羁押821天。2011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对邱超的刑事判决。201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1)刑二复36985077号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2013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57-1号刑事裁定,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7月1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亳刑初字第00056-1号刑事裁定,准许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邱超的起诉。2014年10月30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亳检刑不诉(2014)31号不起诉决定:对邱超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