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07:33来源:法律常识
老赵驾车参加朋友聚会,聚会结束后考虑到自己饮酒了,便想找个代驾送自己回家。一同参加聚会的老吴见此情形,毛遂自荐说自己可以开老赵的车送他回家。老赵知道老吴席间也喝了酒,而且眼下正在驾校学习尚未拿到驾照,本不想让老吴开车,但是耐不住老吴的一再坚持,“没抹开面子”,于是“斗胆”决定让老吴开车送自己回家。车到老赵家小区外,老赵下车指挥停车,但是老吴车技不佳,加上路边车位狭小,前后都停着汽车,老吴在腾挪之间手脚失措,错挂了倒挡,一脚油门将站在后面指挥的老赵撞倒,造成老赵腿部受伤和手机、手表毁损。
保险公司出险以后称只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老赵的人身损害,而不能赔偿手机和手表的财产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老赵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赔偿手机和手表的损失。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条的规定,驳回了老赵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老赵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和交强险投保人,在其允许的驾驶人老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老赵本人身处车外,属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范畴。保险公司对于老赵的人身损害,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对于他的手机、手表等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