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6:55:58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辖区内x村村民,在该村东部建有房屋及院落一处。2018年5月19日,被告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x12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19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x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x2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其于2018年5月19日拆除原告房屋、院落及附属物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原告于2020年6月1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被告以原告房屋不属合法建筑为由,对原告房产能够二次利用的建筑材料决定赔偿12659元、对物品损失决定赔偿3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本院委托x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拆房屋及房屋内被损坏物品进行价值鉴定。原告被拆房屋价值为184407元、搬迁补助费(住宅)261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x区住宅)13268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共计207545元。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异议。
原告认为估价标准太低,对原告的院墙、厕所、蓄水池并没有评估。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村有两套住宅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且涉案住宅是在承包地上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属违法建筑,不能将其土地上的建筑按合法建筑评估,且评估价值过高,对于其中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拆迁补助费也不应当支付。
另查明,原告的房屋及院落被拆除时,被告未进行登记或公证,也未办理物品交接手续。
二、原告观点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2018年5月19日违法强行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1629555元、搬迁补偿费9385.65元、临时安置补偿费42414.8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律师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440365元。
三、原告证据
1、直接损失明细表,证明被告强拆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
2、x区人民政府x69号文件,证明原告建造的房屋所用的土地已经经x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宅基地;
3、x村确权名单一份,证明原告建造房屋所涉土地是宅基地;
4、原告及儿子贾凯的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的分户证明;
5、村委会的批复;
4-5号证据证明经村两委将涉案的土地批复给原告作为宅基地使用并分户,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6、搬迁安置费用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损失的计算依据。
四、被告观点
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的建筑物既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亦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不应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不属直接损失,不应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证据
1、原告2018年10月15日的行政起诉状一份,证明该房产在建设时就属于违法建筑;
2、x市x区人民法院x123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的房屋未取得确权,属违法建筑;
3、估价结果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评估机构鉴定价格过高。
六、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的建筑所占土地173.99平方米是经政府批复的合法的住宅用地,相应的该部分土地上的建筑客观的、历史的看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被拆除经批复的房屋173.99平方米土地上的相应建筑应按合法建筑赔偿。
x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房地产估价报告》,尽管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因无证据否定,故应予认定。因原告的被拆建筑属合法建筑,其建筑被拆除后拆迁补偿费及一次性拆迁补助费也应支持,经鉴定搬迁补助费(住宅)261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13268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被告虽有异议,因其无正当理由否定,也应一并支付。鉴于被告未及时赔偿和支付,从而也产生了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也应赔偿和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失费,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贾某圣房屋价值184407元;搬迁补助费261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13268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利息损失。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