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区二审上诉律师哪里找律师,珠海民事诉讼律师

时间:2022-12-01 07:27:07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在A股市场,不少上市公司因为信披违规,不止一次的被证监会处罚,也因此多次遭到投资者索赔。珠海中富就是其中之一,《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该公司本月20日又收到了行政罚单,而针对该公司的前一轮索赔依然还没有结束。记者注意到,天翔环境本月21日也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的投资者可以密切关注,做好索赔预登记。此外,本期“金融315”还带来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最新索赔进展,供投资者参考。

2017年5月8日晚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股票代码:00065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20日,珠海中富公告称其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

事实上,珠海中富在此之前已经因为前一次处罚被部分投资者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相信此次行政处罚一出来,新的一批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开始。

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来看,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但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分析,珠海中富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极可能导致投资者对珠海中富的实际收益及财务情况产生误判。并且珠海中富并非首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早在2015年2月10日,珠海中富因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及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被证监会处罚。另外,在2018年5月22日,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同样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故捷安德也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信息,张律师认为,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之间买入珠海中富股票并且持有至2017年5月8日仍未卖出的投资者可向珠海中富提起索赔诉讼。张律师提醒记者,珠海中富于近期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受损投资者可赶上第一批索赔诉讼,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直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也可早日挽回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投资者索赔

方正证券股民还可以“上车”

2017年5月5日,证监会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股票代码:601901)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2017年5月9日晚间,方正证券正式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证监会决定: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友、何其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余丽、郝丽敏、雷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韦俊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介绍,方正证券在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关于多名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而在2019年的1月份,部分投资者的一审诉讼已获胜诉判决,虽然方正证券向法院提起上诉,投资者目前尚未获得最终判决,但就目前数据而言,投资者获赔的机率还是比较大的。

据黄律师透露,一审法院并未全额支持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及被告的其他风险因素,酌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一定扣减。最终二审能否全额支持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取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将开庭的该批投资者当中,有部分投资者除了起诉方正证券,还将大股东方正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依照《证券法》第69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律师指出,该虚假陈述案中方正集团与方正证券共同受到处罚,其理应对方正证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黄律师建议,在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买入且在2015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方正证券的投资者,目前还可继续加入索赔。

天翔环境被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1日,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股票代码:300362)公告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培勇于3月21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其实早在今年1月24日,天翔环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就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并且在3月8日,公司董事邓亲华、邓翔、娄雨雷、王军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其中,邓亲华系实际控制人、邓翔系邓亲华的一致行动人,娄雨雷系财务总监,王军系副总经理。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介绍,尽管公司和高管相继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调查,但是公司并未公告具体违规事项,同时天翔环境正在筹划资产重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投资者是于2019年1月24日收盘时持有天翔环境,并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可提前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等公司收到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后便可第一时间向天翔环境提起索赔诉讼。

*ST众和第一批索赔诉讼将截止登记

2017年9月12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0,曾名为“众和股份”,后更名为“*ST众和”,以下简称“*ST众和”)公告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2月8日,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5月 28 日该公司因虚假陈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1号],证监会对*ST众和主体顶格行政处罚。

据已有资料显示,*ST众和曾多次未如实披露公司的债务或股权变化情况,自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来,*ST众和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因连续的亏损该公司已在今年的5月15日被暂停上市,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组建争取恢复上市。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分析称,该公司被停牌重组的事实并不影响因其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索赔,并且已有一部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因此郑律师呼吁下列适格投资者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弥补损失:在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买入*ST众和且在2017年9月12日之后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鉴于目前*ST众和仍处于停牌状态,在上述期限内购入*ST众和的投资者应当尽快提起索赔诉讼,以避免损失扩大。

澄星股份受损股民持续征集中

2019年2月13日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60万元,部分高管亦被证监会顶格处罚,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介绍,澄星股份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后,因其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索赔已可正式启动,近期将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黄律师分析,此次澄星股份的违法行为存在跨度时间长的这一特点——2015年12月22日,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直到2017年8月16日该调查才终于出结果。本次曝光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横跨了四个年度,且涉及金额巨大。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黄律师认为澄星股份主要是未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行为容易导致投资者对其资本及股价发生误判可能,因此在证监会已对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因澄星股份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目前已可正式提起索赔诉讼。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600078)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在此前,据黄律师调查,投资者诉澄星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早在2018年的8月份已被南京中院依法受理,相信法院极有可能在今年内正式对此案开展庭审,因此受损投资者可尽快准备好相关资料,联系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顺灏股份第一批股民近期将正式提起诉讼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5,旧称为“上海绿新”,现称为“顺灏股份”,下称“顺灏股份”)于2016年4月29日,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2016年7月27日,顺灏股份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 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

自顺灏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少投资者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顺灏股份提起了索赔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达上千万元。依据现有的二审胜诉判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3月1日)以后到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顺灏股份,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主张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顺灏股份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顺灏股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