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7:59:29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做律师的,给客户代理完案件,在案件结束后,让客户感觉到律师的代理活动确实是物有所值才可以,才能证明律师尽职完成了委托代理合同。
我们律师行业一直在要求律师的执业活动需要遵守的是执业规范,而忘记,或者忽视委托代理合同的根本性目的的话题。这是一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手段就是律师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一定需要遵守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律师的具体代理合同过程中达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两种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一定要正确。
我只给委托人委托目的正确的委托人从事代理工作。对于委托目的不正确的委托人,我是不会接受委托的。
有的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就是想维护其非法利益的,想通过律师“钻法律的孔子”来达到非法目的的。有的是想通过委托律师来规避法律惩罚的。
律师只有接受委托目的正确地办理委托人的案件,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可以在法庭上讲话理直气壮。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在法庭上讲话也会畏手畏脚。
二、那些想维护非法目的的委托人,也缺乏做人的底线,也最容易与律师出现纠纷,律师远离这些人群为好。
三、委托人委托律师时感觉到有委托律师价值的人,律师才可以接手此案件。
有的委托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还在不断说这个案件太简单了,准赢!如果案件结束了,案件的结果是输了,他就会找你的麻烦。
当律师听到委托人在说这样的话的时候,律师应当中止或者终止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这人他输不起,他自己认为案件要输的,所以就正话反说,律师如果沉默或者保证赢,就会掉进他的陷阱之中了。
四、律师在接受案件时,指出委托人的短板,才能让委托人觉得具有律师的价值。
五、开庭过程让委托人参与,就能让他懂得律师的价值所在。
案件结束后,委托人觉得律师确实为我出力了,这个钱没有白花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