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8:42:09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规定反诉的目的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虽然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本诉的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但反诉的提起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在法律关系上或者事实上有一定的牵连等。
劳动争议因仲裁前置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不能产生反诉。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是不能在这个时候提起反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的本质也是一个诉,而根据此条规定,作为本诉的被告一方要就此提出反诉,需要先进行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而一般劳动争议诉讼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其审限决定了不太可能等待反诉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处理完毕了再来起诉,更何况一是这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处理了有可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不存在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情形,也有可能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那么按程序上来说要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也不能直接到一审法院。再则,即使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中有一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也并不必然就是前诉中被告来提起诉讼,也有可能是前诉中的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再退一步说,即使是前诉中的被告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那也是一个新的诉,而不是针对前诉这个“本诉”提起的反诉了。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直接提出反诉是不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咋一看这条规定,似乎从形式上来讲很像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根本是两个独立的诉,只是因为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需要合并在一起审理。反诉的根本特征是本诉的被告就本诉提出反诉请求,必须是在本诉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本诉被告提出反诉,而该条规定中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分别提起了一个诉,而这个时候两个诉甚至可能同时开始,这显然不符合反诉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中一方就提出反请求,在劳动仲裁阶段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决,即使双方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本请求与反请求的裁决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不能认定两个诉就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
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能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