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9:21:14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其改正违法行为。那么,针对行政机关的责令改正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吗?本篇文章中征律师将通过最高院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解答。
某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建设了一个烤漆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当日,某区环保局进行现场监察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对李某(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9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后某区环保局对李某(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
李某对某区环保局作出的上述行为均不服,向某区政府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当日即决定受理李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针对李某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
其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需履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法定程序,区政府在受理李某不服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已包括审查其法定程序是否合法。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李某针对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为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了李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法,为李某设定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义务,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该案区政府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后区政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分别独立的两个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分别针对该两个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经营权,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硕士研究生,参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掌握征地拆迁业务技能,并运用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扎实的理论基础,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