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2:08: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4月28日,扬州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获悉,2021年扬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18件,与2020年基本持平,其中案件调撤率近50%。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扬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现平稳态势,纠纷化解工作坚强有力。
“新业态矛盾凸显、诉求趋于多元、中小微型企业用工矛盾加剧等是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的特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于毅介绍,对此,法院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强化风险预判,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圆满完成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两清零”目标,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下一步,扬州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多元化解机制,联合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裁审效能。继续立足本职,为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积极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附:典型案例
1.签订服务代理合同,以规避用工责任。法院:认清劳动关系的本质
2017年1月,赵某通过某平台公司手机APP申请成为外卖骑手。该平台公司的区域代理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代理合同书》,约定双方仅构成外卖配送代理承包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赵某按照平台公司下发的接(抢)单配送工作流程,进行外卖配送工作,代理公司对赵某等外卖骑手的工作质量、工作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2020年2月,由于工作原因,赵某被封号并退出手机APP平台。为此,赵某诉讼请求确认与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裁判结果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其签订服务代理合同,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达到规避用工责任的目的。实践中,一旦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时,劳动关系的确认便成为维权的“第一道卡口”。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对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2.用人单位长期超法定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工资,构成拖欠劳动报酬
2012年4月,张某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自入职后,该公司一直实行当月工资延期两个月支付的发放形式。2020年4月5日,张某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提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裁判结果,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所谓及时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得拖延。本案中,该公司的工资发放形式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拖欠劳动报酬。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要 “因小失大”。
3.未经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2011年12月,杨某入职某投资公司。2015年1月,公司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2019年12月2日,公司以杨某旷工三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8条规定为由,向其发函解除劳动关系。杨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经裁判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以杨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通讯员 张瑾瑶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李鑫津
编辑: 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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