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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1 11:23:38来源:法律常识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关于网贷(职业放贷)的随笔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关于网贷(职业放贷)的随笔

所谓网贷,实质上就是民间借贷网络版。与民间借贷不同的是,行为人借助互联网使借贷发展得更快、人数更多、数额更大且地域更广。不要忽略民间借贷加互联网模式,这种变化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校园贷、裸贷以及由此衍生的大量暴力催收等。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互联网就是为民间借贷插上了飞翔的翅膀。

网贷是否合法?

从行业监管层面审查,对外借贷一般不受限制。比如民间借贷大量存在,法院每年审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包括由此衍生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但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公众发放贷款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将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贷公司(泛指职业放贷人,下同)开展放贷活动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其主营业务,也肯定会经常性地开展放贷活动。而互联网具有天然的公开性,其发放贷款必然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由此可见,网贷极易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吸储和放贷属于被特别监管的行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特许,取得资质之后才可以开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取缔办法》已失效)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取缔办法》虽已失效,但是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仍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由此可见,网贷公司开展网贷活动应当取得许可,具备资质之后才可以开展经营。如果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放贷活动的,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将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关于网贷(职业放贷)的随笔

网贷催收涉嫌哪些犯罪?

民间借贷案件中,催收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但在实践中,对网贷的催收则具有非常明显的暴力性。催收同样借助于网络方式进行,比如使用“呼死你”软件催收,通过发布“裸照”威胁催收……不一而足。

催收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后,是否可以催收?催收的前提是需要有真实的债权存在,故首先需要审查网贷合同的效力。如果网贷合同无效,则债权转让不复存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催收公司正确的方式应当避免暴力、软暴力的手段。比如在债权转让有效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自力救济,比如发送催收函。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开展催收活动。但是,如果无底线地开展催收活动,比如采取尾随跟踪、泼粪以及上门蹲守等方式,则涉嫌构成暴力、软暴力催收。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暴力、软暴力催收涉嫌构成前述犯罪,同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黑社会或恶势力犯罪。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关于网贷(职业放贷)的随笔

通过网贷的借款应不应当偿还?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活动中获利。网贷的借款人并没有从事违法活动,是否就无须偿还借款吗?首先网贷合同效力影响借款偿还吗?网贷合同有效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网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则超出法律保护的利息无须支付。网贷合同无效的,则在借款本金之内的债务仍然需要偿还。

其次,借款人应当向谁偿还?在刑事立案后,有的办案机关会发布通告,要求借款人及时将相应的借款退还至办案机关指定的账户。如果办案机关未处理,也不代表借款人无须向网贷公司或相关出借人偿还,因为网贷合同有效与否均不影响借款本金的偿还。

第三,网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处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刑法》对违法所得的规定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利用网贷公司不敢诉讼的心理而大肆借款后逃匿或者拒不返还的情况如何处理?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借款,显然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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