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41:4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代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由于李先生收入较高,代女士需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就辞去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近一年,代女士发觉丈夫总是以加班或者出差理由经常不回家,前几天,代女士的好朋友告诉她,看到李先生和一个女人在一起,举止很亲密。在代女士的追问下,李先生坦白自己确实包养情人,买了很多东西送给了情人,代女士非常伤心,决意离婚,便咨询律师,自己因为家庭放弃工作,离婚后生活可能会比较艰难,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代女士丈夫李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与他人同居”,代女士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家悦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忠诚方可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出轨方给予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云南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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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律师:黄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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