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50:16来源:法律常识
小组负责人没给工人发工资
携款失联
姜先生:我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由于打工人员多,公司就指定了8个组长分别作为负责人,我和其他工友20人受一个组长的管理。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把工资结算给了组长,由组长给我们分发。但是我们组长结算工资后携款跑了,我们没有拿到工资。我们找公司讨要,但是公司不给,说让我们找组长。公司应该给我们发工资吗?
张律师: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时,必须是向劳动者本人支付,而不能向其他人支付;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但代领人必须是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或者是接受了劳动者本人委托的人。建筑公司为便于管理,自行规定由各个工程组的负责人代领本工程组的工资,再由负责人将工资发放给员工而不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员工本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发放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当工程组的负责人将员工的工资发放到员工手里之后,才能够视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了工资。负责人携款出走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车放停车场
玻璃被打碎
顾先生:8月10日,我的轿车在一家停车场里(隶属某物业管理公司)停了2小时,交了10元停车费。等我回来后发现车窗玻璃碎了一块,我找到物业管理公司,对方指着停车场门口一个牌子让我看,上面写着“温馨提示”:“本停车场的收费仅指场地租用费,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即本停车场对车辆被盗、被损及财物丢失不负责”。请问,物业公司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吗?
张律师:你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向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此已形成保管合同。某物业管理公司对你车辆的保管是有偿的,由于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你的车辆遭到损坏,故某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想分手
她让我付5万元青春损失费
陈先生:我和李某是高中同学,又一起考入同所大学。大学时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回到家乡工作。谈婚论嫁之后,因工作上的不如意以及现实生活的压力,两人经常因琐事闹矛盾。我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认为两人从恋爱关系确立到现在,她消耗了青春,如果分手,我应付她5万元青春损失费。我应该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张律师: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若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即是对人身的限制,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孩子归前夫
祖父母不让母亲探望
王女士:我与丈夫婚后生育一男孩。后丈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丈夫抚养,我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前夫将6岁的儿子交给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前往外地打工。小孩在祖父母家生活期间,我前往探望,但祖父母拒绝我的探望要求。我能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吗?
张律师:祖父母不是该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所指的另一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你前夫有协助的义务,而其他人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主体,你申请执行,只能是前夫为被执行人,祖父母应负的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属案外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据此,由于小孩是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对法院执行你的探望权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践中,考虑探望权的实际操作性,一般应尽量向对方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于晓光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2年执业至今,对经济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建筑房地产、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担任单位以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宗旨:越多努力,越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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