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4:44:56来源:法律常识
小吴从事的是培训行业。所在的单位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怨声载道。疫情过后,公司通知各位员工,由于公司未接到针对本公司所在行业的复工许可,员工暂时在家休息且没有工资 。小吴和一批同事向公司要求支付一月份欠付工资,公司不予回应。面临着生活压力和工作状态的未知,小吴和同事们倍感无助,找到了律所咨询。了解到他们的情况和处境后。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2、 留存好劳动合同、打卡记录、纳税证明、工资单和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准备向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小吴的很多同事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正常上班了一年多。这样的情况在小吴所在的公司是普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没有在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第二个月起双倍的工资,直到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止,最高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们建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事们立刻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权利受到损失。
何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小吴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起算。从其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立法本意是在于惩罚不积极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就业市场中,不少劳动者不熟悉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公司作为强势管理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也同样会不知所措。我们建议劳动者勇敢面对,积极保留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求助,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待就业的劳动者们,在求职和入职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签订,对于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该在心里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作者: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