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4:59:13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陷入经营危机,申请破产清算,但名下暂无资产可用于清偿270多万元的债务,如何在最大化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化解企业困境?近日,青羊法院审理了该院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通过引入债务人实际经营者出资及股东与担保人担保进行和解,将债权人本金清偿比例提升至90%,挽救了濒临破产的企业。
2019年7月24日,四川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羊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青羊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指导、监督管理人工作,顺利完成了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查、和解协议制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等工作。经核算,四川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外负债共计272余万元,涉及4家债权人。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因该公司现无资产可用于清偿债务,若继续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货币清偿率为零,仅能将某公司的对外债权分配给各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间和清偿率均无法预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2021年11月26日,四川某工程劳务公司以其股东没有逃避责任的恶意,该公司现有工程项目未结算,不宜直接破产清算以及与3家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和方案为由,向青羊区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出的和解申请符合法律关于申请主体、时间及条件的规定。根据该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若和解方案得以执行,各债权人的本金清偿率可提高至90%,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避免了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再向股东追偿产生的诉累,同时也解决了破产企业困境。
2021年12月24日,青羊区法院最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了和解程序。目前,四川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恢复了正常经营,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第一笔款项转至管理人账户,用于第一次清偿公司债权人债务。
青羊融媒 记者 杨雪怡
编辑 张思远 审校 张国祥 审核 胡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