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7:23:0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条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很多网友点赞之余不忘提一句,“早就该改了”。
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敏感话题。依照我国现行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然而近年来,大连13岁少年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屡次让人们震惊于个别未成年人所怀恶意、质疑刑事责任年龄定得太高——现在的孩子“早熟”,甚至还有未成年人故意钻年龄的空子实施犯罪,法律不该听之任之。
法律秩序须兼顾稳定与灵活,根据形势发展对制度作适当调整确有必要。但绝不能将草案简单理解为“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央视新闻此前报道,草案“拟在特定情况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从“特定”“特别”“个别”接连三处限定中,不难感受到立法机关慎之又慎。事实上,草案较为接近此前很多学者主张借鉴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避免统一下调刑责年龄,而是由司法机关判断,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是否足以弥补其实际年龄的欠缺,决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责。
应当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一刀切地下调刑责年龄当然容易,但事实证明,如今考虑下调到12岁,还有人认为应该调到10岁、8岁,甚至取消刑责年龄。这种思路是错误的。之所以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有限,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因为无法正确认识判断自身行为性质。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同龄未成年人认知水平更不尽相同。全凭个人所见就得出“小孩子什么都懂”的结论,进而指责立法司法不够有力,有失偏颇。
另一方面,规定刑罚,除了惩罚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犯罪。不加区分地施加刑罚,对处于完善认知关键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并不一定能够起正面引导作用,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未来难以融入社会,催生更多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不可否认,个别未成年人确实“罪无可恕”,这也正是修法提出个别规制的原因。交由最高检对犯有两种罪行的未成年人行为恶性进行判断,相信可以做到足够审慎、宽严相济。
此外仍有必要一提,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完善的工作还有很多,期待其他方面的改进也尽快提上日程。(笃 鲜)
责任编辑: 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