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5:34:4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陆大伟,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原有几个解释中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作了整合,在第3条、第4条、第5条中重新作岀规定,涉及地域管辖、管辖权确定等方面。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同不是一个概念,也与单位实际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概念不同。
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单位实际所在地,而非注册地。例如,某单位注册地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但是该单位的经营场所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同一概念,但是也存在单位实际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经常性的固定地点在A地,但是为了方便经营与业务的发展,在其他地点也设立营业点,而且这种营业点也是相对长期且固定的。而劳动者一般也在合同履行地生活居住,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去打官司,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打官司,但是,根据程序法上的规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即存在两个以上可能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只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这里要注意,即,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双方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里涉及到一个风险点,即如果双方都提出诉讼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的情况下,应当约定双方应当共同撤诉。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欠薪的快速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常仲裁,才能进行一审、二审的诉讼阶段,即仲裁前置。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的拖工资的案件,如果诉讼金额不高,并且无其他纠纷的,如果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的劳动争议程序可能拖的比较时间长,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直接按照普通债权纠纷,不用仲裁,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这样,就避免了浪费过多程序性时间。
【作者介绍】
陆大伟,男,1989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合同、婚姻、刑事三大领域的疑难案件研究。
【无罪案例】
1.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第四中学未成年人古惑仔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案,决定不起诉。(2017-2018);
2.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某大型垃圾回收站老板涉嫌盗窃罪金额巨大,决定不起诉。(2017-2018);
3.某快递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决无罪。(2019)
【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案件】
1.涟水县某村民小组组长翁某某贪污罪(2019)
2.淮安“沈氏父子”恶势力犯罪,指定辩护人。(2019)
3.涟水拆迁户故意毁坏财物罪,指定辩护人。(2019)
4.李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0)
5.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
6.张某故意杀人罪。(2020)
7.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2020)
8.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
9.丁某某猥亵儿童罪。(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