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8:17:13来源:法律常识
康美药业55326名投资者告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案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案件信息简述如下:
本案原告:
以中证中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表人的55326名投资者;
本案被告:
(1)康美药业公司;
(2)21位高管(其中包括5位独立/兼职董事);
(3)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中介机构人员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
(2)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案涉的投资者的佣金、印花税、利息;
(3)其他被告对于(1)、(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标的金额:24.59亿元。
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2)原告投资者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各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件判决结果:
(1)康美药业应对投资者赔偿共计约24.59亿元,
(2)马兴田等6名高管被认定为造假的直接参与者,承担100%连带责任;
(2)马汉耀等8名高管被认定存在过失责任,承担20%连带责任;
(3)江镇平、李定安、张弘(独立董事)被认定存在过失责任,承担10%的连带责任;
(4)郭崇慧、张平(独立董事)被认定存在过失责任,承担5%连带责任;
(5)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承担100%连带责任。
【律师简要提示】:
1、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造假,法院以16年、17年、18年《年度审计报告》作为认定虚假陈述及各被告责任分担的事实依据;
2、高管在本案涉及的造假行为过程中的参与度,主要考量被告的职权、任职职务,重点是财务造假的实施行为;除了核心人员,其他成员的参与度实际难以完全理清,本案以“”签字”作为参与度的考量标准,3份审计报告,签字数量确认越多,责任越大;没有签字的2位高管(一位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被判定不承担责任;
3、本案中,独立董事均判定承担了部分连带责任,强调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的责任与义务;
4、审计事务所100%连带,重点强调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同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员工,在本案中属于履职行为,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附:法院观点(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