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0:46:3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在宜宾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于“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
7月14日下午,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和自己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在宜宾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郭永柱起诉律师事务所一案在四川省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筠连商人郭永柱和被告一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简称玉壶律所)分别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高县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原告郭永柱请求宜宾中院支持所有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则请求驳回原告郭永柱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请求判令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庭审现场一
6月16日下午,这起案件二审在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当天庭审在开庭后不久随即宣布休庭,未能完成法庭调查。
7月14日的庭审由宜宾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郭永柱和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现场二
庭审调查后,法庭归纳了本案五个争议焦点:一,郭永柱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包含申请保全事项?二,玉壶律师事务所是否向筠连县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三,郭永柱申请执行案没有及时进行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什么?四,郭永柱申请执行案没有进行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否已经确定?如果已确定应为多少金额?五,郭永柱的代理律师刘孝彬代郭永柱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保险费3万5千元应由谁承担?
庭审出示的证据中,玉壶律师事务所出示了由其申请宜宾市中级法院调取的筠连县法院《调查函回执》称,“经查档案卷宗,无诉讼保全申请材料,也无诉讼保全立案信息及保全费缴纳记录。”
各方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展开了辩论和陈述。其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依然是核心焦点。
庭审现场三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征求当事各方是否接受调解。郭永柱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玉壶律师事务所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能进行。
合议庭表示将对庭审进行综合评议后作出判决。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律系几名暑期实习的学生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筠连商人郭永柱因与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笔本息高达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与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玉壶律所指派律师刘孝彬为郭永柱的代理人。
2020年7月,郭永柱认为代理律师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自己与世成房产民间借贷纠纷案生效调解无法执行,向筠连县法院起诉玉壶律所(被告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二),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1110余万元,偿还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共计7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前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总计11101891.77元。
这起少见的当事人状告自己的代理律师案经封面新闻连续追踪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指定,案件由高县法院审理。2021年2月,高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玉壶律师承担未能申请财产保全过错责任,由被告玉壶律所返还原告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驳回原告郭永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11元,由被告玉壶律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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