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9:55:3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1执283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马骏
住址:长丰县水湖镇钱岗社居委轧花厂宿舍
身份证号:3401211965****9145
立案时间:2019-09-16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马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兵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2182.25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之后利息,从2019年2月16日起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马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兵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2元,保全费2030元,由马骏在继承李兵遗产的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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