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35:05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将悬赏广告的规定放在合同编,可以说是采取了通过悬赏广告达成的是合同的“契约说”,而不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承诺行为。
悬赏人想要实现某种目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在此基础上借助他人的行为和力量实现利益目的并声明支付报酬的,即为悬赏广告。
比如:遗失物的悬赏,悬赏人可以自己找,也可以通过其他人的寻找。商标的悬赏征集,悬赏人可以自行设计商标,也可以通过悬赏征集商标。
其他合同行为的利益,当事人只有通过合同相对方才能实现,不能通过自身的行为实现。
比如买卖合同,卖方要想通过商品出售变现,必须要有购买方,而无法通过自身单方实现。
如:某人为销售滞留货物贴出广告宣称,对帮其销售成功的任何人,奖励1万元。
对此该如何认定呢?是否悬赏广告?还是中介合同的要约?最终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1、表面上看好像是悬赏广告,形式上符合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全部特征。
2、能否在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实现其最终目的呢?显然是不能的,必须要有相对人购买。所以认定为悬赏广告好像是不妥的。
3、促成销售的人员所获得的1万元是什么性质?是佣金?悬赏报酬?既然不是悬赏广告,该1万元不能认定为悬赏报酬。
4、促成交易的行为更符合中介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性特征,应当认定为双方成立的是中介合同,支付和收取的是佣金。
5、而且,在法律上,一个行为如果符合有名合同的特征,应当首先认定为相应的有名合同,然后是无名合同或复合性合同,最后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