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9:52:39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录音遗嘱,用录音的方式录下的自己口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原告:田某 1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田某 6 名下房屋的卖房款,田某 1 继承 150000 元;2.依法分割田某 6 名下存款,田某 1 应继承 23223.6 元。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本案所涉钱款归杲某所有。
被告:张某、田某 2 辩称,属于田某 8 分得的卖房款 15 万元在张某处保管,具体该 15 万元给付谁,听从法院判决。田某 3 辩称,同意杲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田某 1 的诉讼请求,田某 3 已经分得 15 万 元卖房款,田某 8 应分得的存款 23223.6 元确实在田某 3 处保管。田某8在世的时候曾经给田某 3 打过电话,表示其身故后 15 万元卖房 款和另外 2 万余元要给他同居十年的女友即杲某。田某 4、田某 5 未作答辩,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田某 4 和田某 5 均表示,卖房款和存款都是平均分的,田某 4 和田某 5 均已收到属于自己的 15 万元和 23223.6 元。
被继承人田某 6 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有五名子女,长子 田某 7、次子田某 4、三子田某 8、长女田某 3、次女田某 5。李某某 于 2000 年 9 月 3 日死亡,田某 6 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死亡,田某 7 于 2019 年 6 月 2 日死亡,田某 8 于 2019 年 2 月 8 日死亡,田某 7 与其妻张某生育一子田某 2,田某 8 与前妻于 2001 年离婚,双方育有 一女即原告田某 1。
田某 8 离婚后未再婚,其与杲某共同居住生活、工作十余年。坐 落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原系田某 6 承租的公产房屋,2019 年 1 月 31 日, 田某 7、田某 4、田某 8、田某 3、田某 5 协商一致签订《姐弟五人商议事宜》,约定该房屋由田某 7 承租,待房屋买卖手续办齐后其房屋 卖后总金额 5 人均分,所需公证费用、卖房中发生的费用从售房款中 扣除,当日,各方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将该房屋的承租权过户至田某 7 名下。
后该房屋出售,共得售房款 75 万元,张某、田某 4、田某 3、 田某 5 各分得 15 万元,属于田某 8 的 15 万元尚在张某处保管。另, 田某 6 遗留的存款及利息共计 116118 元由田某 3 代为保管,张某、 田某 4、田某 3、田某 5 各分得 23223.6 元,属于田某 8 的 23223.6 元在田某 3 处保管。
2019 年 1 月 24 日,田某 8 曾给田某 3 夫妇通电 话,在通话中田某 8 明确表示其身故后属于自己继承的田某 6 的房款 给同居十余年的女友杲某,自己的汽车一辆留给田某 1,田某 3 对该 通话进行了录音保存,2019 年 2 月 8 日,田某 8 在快速路桥上跳桥 身亡。田某 3、张某对自己保管的属于田某 8 的钱款不知向谁支付, 原告田某 1 遂诉至本院。
田某8生前给田某 3夫妇通电话表明其身故后应继承的房款留给 杲某是否应认定为田某 8 的遗嘱及其效力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对其死亡后的遗产予以处分。我国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录音遗嘱指遗嘱人用录音的方式录下的自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时作出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第一,田某 8 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左右给田某 3 夫妇打电话表明自己身后对应继承房款的处分,其本人并无录音的意思,仅是向田某 3 口头告知,而田某 3 对通话进行了录音,从性质上看,田某 8 的上述遗嘱应为口头遗嘱。
第二,田某 8 生前虽患病,但并非绝症,从通话过程看,其本人的意识非常清醒,并不属于危急情 况,而此后一周的 2019 年 1 月 31 日,田某 8 尚能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姐弟五人商议事宜》并就商议事项的履行,将房屋承租权过户至田某 7 名下进行公证,后于 2019 年 2 月 8 日跳桥身亡,在 2019 年 1 月 24 日后和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田某 8 应继承田某 6 的房产份额确定后其完全有可能采用书面、录音、公证方式订立遗嘱,因此,田某 8 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左右在电话中称将其应继承的房款份额留给杲某的意思表示欠缺口头遗嘱“危急情况”的要件,应为无效的口头遗嘱。
故本案应依法定继承办理,对于属于田某 8 的房款 15 万元,应 由其法定继承人田某 1 继承,田某 8 应继承的田某 6 的存款 23223.6 元亦应转由田某 1 继承。
1、在被告张某处保管的 15 万元由原告田某 1 继承,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 15 万元给付原告田某 1;
2、在被告田某 3 处保管的 23223.6 元由原告田某 1 继承,被告田某 3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 23223.6 元给付原告田某 1;
3、驳回原告杲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