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3:01:04来源:法律常识
服务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不仅仅是专业的问题,还有性格、沟通能力、说话方式等各种因素,很多时候不可强求。但如果接下服务,就应该尽心尽力,尽可能完美的完成服务内容,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求完美,追求细节,本身就是律师工作的基础。
一个案件、或者一次纠纷,对律师来说可能只是执业生涯中的一个项目,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只会打这一次官司,因此对他来说,就是全部。
每一个律师在服务期间,与客户都是共同促进,一起完成相关的任务,达成共同的目的。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觉得我找了律师,律师就应该解决所有的事情,自己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可是,在事实的中心地带,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是事件的亲历者,才更可能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些事实足够的清楚,并结合自己收集的证据,然后律师通过自己的经验与技术,可以进一步取证,通过解决方案与策略的选择,达成较好的结果。
毕竟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有一定的距离。当事人理解的事实,与法律事实,也不一致。
对于自己的事情,自己都不上心,这种心态一定要不得。但也绝对不能过于上心,来指导律师工作,或者让律师根据自己的要求,做相关的工作;这样,估计大部分律师,都不愿意合作。
无论当事人多么强势,律师都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出具解决方案与策略,绝对不能只是跟着当事人的思路或者要求做事。
这两种合作方式都要不得,服务的相互选择过程中,就应该尽量避免。比较好的合作方式,是当事人能够和律师比较深入的沟通,将自己的诉求、事实情况、自己掌握的证据,能够清晰明确具体的告知律师;即使客观的事实,有部分自己是有过错的,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下,应同样与律师说明,便于律师比较全面的评估。然后,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与证据,结合自己的经验与司法实践,对整个事件做出整体的评估、判断,并针对不利的情况,做出相应的抗辩准备。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应该理性客观的告知当事人事情的发展方向,可能的结果,绝对不能为了获得案件,只说好的一面,将不利的一面予以隐藏,甚至是基本确定的不利后果,通过诉讼解决意义不大的情况却不予说明。应该将自己的判断,尽可能的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做决定。虽然有些通过诉讼解决意义不大,结果比较明确,对当事人也没有实际的好处,但当事人仍然愿意走完诉讼程序,律师也应尽心尽力完成自己的服务内容;这期间,一定要将各种情况记录在案,防止当事人改变或者不承认。
当然,作为服务一方,有当事人获得自己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后,却没有委托律师,利用律师的方案策略,自行处理的风险。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不太可能见面一次,沟通一次,就是最终的处理方案与策略,在后续的工作中,没有进一步的深入与拓展。如果一次沟通,就能把所有的问题解决聊透,且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说明问题的复杂程度一般,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与策略价值可能有限,或者当事人的期望本身就低;能够顺利解决事情,也算是对来咨询的当事人有比较大的帮助,也算是功德一件。
在实际的经验中,真正窃取律师知识产权成果,为了节省律师费,自行解决的,只是很少的一小部分;且在后续的结果中,大多处理的都不好,甚至是一地鸡毛。毕竟很多事情,都是需要根据事情进展,现场情况,做各个方面的调整,逐步完善方案与策略,并不能一蹴而就。
律师在初期的沟通中,也不太可能将核心方案、策略,全部和盘托出,毕竟这是自己的饭碗;用自己窃取的表面功夫去对抗别人的长久专业积累,胜算多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衡量,也是自己的一种选择;实践中,很多自信心满满的当事人,一审过后就会发现一地鸡毛,基本没有达成自己的目标。二审再委托律师介入,但一审时很好的机会都已经错过,仅通过二审,有些事情,是无法挽回的,然后后悔不迭。
确实有一些相对特别简单的纠纷,在了解基本的程序及简单证据准备后,自己也可以比较好的解决,毕竟虽然过程中有一些瑕疵,但法院也会独立的裁判,本身自己的期望也不高,自己的目标也能达成。
服务的选择,一定有其价值的对照。有时候,律师的工作,确实是只是帮当事人走走程序,花费的时间也相对比较少,同样,律师的收费也不会太高。律师代替当事人走相应的程序,帮当事人节省时间,也只是用自己的时间兑换相应的价值。
服务的选择,是一个价值认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