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8:41:10来源:法律常识
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有法可依的“国事”。近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激烈争夺子女抚养权而又未切实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双方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双方监护人关于子女的监护职责、探望权等问题作出了引导和约束,并督促双方切实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据悉,这是资阳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件中,女子张某(化名)与丈夫伍某(化名)生育一女,女儿至今尚未成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已两次起诉离婚,但均因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产生激烈争执。双方在第三次起诉离婚中,依旧对此问题各执己见,互不退让。张某认为女儿一直随其生活,由其抚养更为适宜。而伍某则认为,张某是把女儿交由其母亲代为照顾,自己更适宜抚养女儿。
“两人离婚的争议焦点,就是为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我们在调解中了解到,双方事实上又未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缺少对子女的亲自陪伴和关心关爱。”安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易婷说道。
鉴于此,案件承办法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奉劝并责令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合理采取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不再固执己见,从一切为了子女角度出发,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子女归张某抚养,伍某承担一半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这起僵持四年、起诉三次的离婚纠纷案件圆满化解。张某也表示,接下来将会把女儿带在身边亲自抚养,并积极协助伍某行使探视权。
安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忠富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该法的核心宗旨就是以法律来引导、规范家庭教育,强调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期望并要求在整个家庭教育中能够“依法办事”。也就是说,过去的“随性带娃”“野蛮带娃”等将不再被允许,而是要“依法带娃”。
“司法实践中,家事纠纷类别很多,不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比较突出。《家庭教育令》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一种司法令状,要求义务人该怎么做和要怎么做,如果不做,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安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蒋新儒说,我们发出《家庭教育令》就是在向为人父母者发出一个信号,“依法带娃”已不再是“家事”,而是“国事”,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而这“令”的发出源于安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暖心的爱。安岳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正尧分管家事审判工作多年,他告诉记者,家庭教育承担着立德树人的重任,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未来。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便是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初衷。随着资阳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不依法带娃”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干预、有法律规约与惩戒这样的常识将会逐步得到普及,让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再多一份法治力量……
“法律的施行需要一个过程,现实生活中还将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就是一个有益尝试,将有力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促进立法目的实现。”安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忠富坚定地说道。
下一步,安岳县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推动“少年+家事”审判的深度融合,引导、督促家长“依法带娃”,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据悉,近年来,安岳县人民法院始终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该院曾获评“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四川省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平安中国建设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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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记者:潘政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