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6:04:4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旷正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许多人都知道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力途径。但是,劳动保障监察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另一重要途径。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准司法程序,劳动者可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
2.管辖不同。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管辖。
3.时效不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4.时限不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后果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监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的主要职权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能不能同时要求进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呢?答案是不可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如何选择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相比劳动仲裁,对劳动者而言占用的精力比较少(基本上只需要去一次,仲裁立案、开庭、领取文书等都需要申请人到场,某些地方文书可以邮寄),但处理时限较长。
同时,劳动监察因为职权及处理方式,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清的劳动纠纷往往无法作出有效判断,通过劳动监察维权成功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如何选择进行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劳动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