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1:04:41来源:法律常识
银行卡被盗刷,自担损失?未及时报案谁赔?随着社会发展,各种各样的银行卡在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对公众关注的盗刷、透支等问题作出了回应。
银行卡被盗刷
损失谁负责?
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银行卡盗刷案件,不仅侵害当事人财产,更损害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最高法规定对此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遭遇盗刷,你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透支款本息你也可以不还。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解释说,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持卡人权益,并不意味着大家可以“高枕无忧”忽视用卡安全。规定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额不翼而飞
如何证明是盗刷?
遭遇盗刷,不少人在惊慌之余对如何维权、举证等充满困惑。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刷的事实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强调,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规定还明确,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说,依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手续费、违约金
究竟谁说了算?
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只顾介绍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却闭口不谈。这种情况,不少人都遇到过。
“这样的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银行卡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查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成为持卡人。”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说。
对此,最高法规定明确,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据新华社
■青岛判例
银行卡被“克隆”胜诉率较高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边的存款却不翼而飞。有些甚至深夜,银行账户却在境外被盗刷。遇到这样的情况,银行是否应该担责任?很多人协商不成,只好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一
网上被盗刷,银行全赔
2014年9月28日,家住青西新区的李先生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用于劳动事务代理费代缴代扣,开户时银行为其开通银信通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凭密码支取。2015年12月28日15时18分许,李先生发现账户有一笔网上银行转账交易。2016年1月4日,他到柜台提款时,得知卡内5400元通过网银转走。李先生当时就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当日,李先生还往卡里存入10元钱,并且刷卡的方式消费了75元。证明银行卡确实在自己身上。后来,他认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当承当责任。
黄岛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21日的20笔支取历史交易明细,其中,原告用于个人消费的为2笔,且均为现场刷卡消费,其个人并未进行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可以看出原告的用卡习惯单一,因网络、手机银行交易密码泄露的可能性较小,且该卡2015年12月26日被操作转账时,根据被告提交的平台短信提示内容,可以看出款项是被两次密码重置后转走,可以得出,原告并没有泄露交易密码的嫌疑,因此,在密码保护方面,原告没有过失。银行向原告赔偿卡内款项损失5400元。
>>>案例二
点击木马链接,银行拒赔
2016年10月20日,家住即墨的张先生查询银行卡内余额时,发现该卡内金额自2016年10月19日起共有15620.58元被无故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他从未对外泄露过该账户的密码,该银行卡也从未离身。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资金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在转账时没有做到严格审查验证,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故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即墨法院一审认为,对于第三方支付,根据交易的特点,仅需输入银行卡号、身份信息、预留手机号、动态验证码即可支付。被告作为银行卡账户的管理人,需对交易的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向原告预留的手机发出“动态验证码”,该“动态验证码”应由原告妥善保管,如发生泄露,将会造成原告的账户资金被盗取。根据有限的证据看,原告手机可能存在病毒感染,致使该“动态验证码”被盗取,致原告的存款发生损失,对于该损失被告作为银行卡账户管理方并没有过错。
>>>案例三
没有及时报案银行免赔
2010年4月15日,即墨的王先生办理了一张农行的借记卡。2012年10月31日,王先生发现该借记卡上的6.2万元在深圳通过POS机消费,POS机消费时非他本人签名。不过,一直到2013年3月21日,王先生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王先生认为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并诉讼至法院。
市中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王先生能否证明案发时他持有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的系非法的银行卡。本案中,王先生提交了医院的门诊病历等,证明他2012年10月31日在医院治疗,未去深圳消费。市中院认为,上述银行卡于2012年10月31日刷卡消费62000元,而王先生在2013年3月21日报案,期间相隔四个多月。并且,在此期间,银行卡还发生了多次交易。市中院认为,即使王先生确于2012年10月31日在青岛的医院就诊,也不能证明当日其持有真实有效的银行卡。因此,王先生请求银行给付62000元及相应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
及时保留证据是关键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说,此前,被盗刷的资金一般很难追回,最大的争议在于谁应当担责。从司法判例看,犯罪分子窃取受害者磁条卡信息后“克隆”银行卡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部分乃至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多,但受害者在被木马病毒入侵或钓鱼网站窃取银行卡信息后盗刷的案件中,银行不承担责任是多地法院的普遍观点。
5月25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里面对于盗刷的认定很重要,《规定》对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有了重要的保障,但是持卡人在发生被盗刷情形时,也要及时采取报警,并通知银行等措施,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