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1:33:11来源:法律常识
看守所外的讯问有效吗?
之前发了一篇刑讯逼供的文章,很多朋友回复说是在看守所讯问或是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今天就说说看守所外讯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但真正的危险时间是在送往看守所的路上,和以辨认现场等名义提解出看守所后。真正发生在看守所的刑讯逼供基本已经得到了遏制,毕竟看守所的讯问室设有隔离措施,同时监控设备由看守所控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可见度,对侦查人员的行为也起到了限制作用,而且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都需要体检,所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遭受刑讯的可能性不大。
但有专家学者认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法律的倒
退,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就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013年就规定办案场所外的讯问属于强制排除,但2017年的《排非规定》却变为只要合理解释后似乎就可以用。再加上办案机关几乎没有拘留后直接送看,都是在将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到两次的讯问后,才在规定时间送往看守所,只要在24小时之内,就符合法律规定。
再说合理解释,什么解释是合理的,这个由谁来判断,当侦查机关和律师的意见不同时,当然由法官来居中裁判,但如果律师和法官的观点不一致了呢?由谁来裁决,当律师认为解释不合理,但检察官、法官认为合理,又该怎么救济呢?
我听到一个案例,就是案卷材料中有一个提讯证,该提讯证显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是9点,但在讯问笔录中显示的时间为10点钟,也就是说从看守所的监区走到看守所的讯问室走了整整一个小时,律师提出要走一个小时的路程,这个看守所得多大,路有多远啊?所以这一个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是解释不清楚的,这个是在看守所讯问的,但这个讯问应该排除吗?如果看守所作出解释,解释合理不合理有谁来判断呢?
明天说说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最后给大家介绍几个概念:
提讯:《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审:提出犯人进行审讯,是指提犯罪嫌疑人出庭参加开庭审理。
提解:《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换押:《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王铎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