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6:30:05来源:法律常识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税源属地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至各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和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导致纳税人遭受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的。
(四)依法开始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闲置不用的。
(五)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或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周期内的。
(六)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房产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
(七)执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
(八)其他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的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房产。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在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屋的材料。
(四)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因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因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年度内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或其他可以证明停产、停业的相关材料。
2.因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期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减免所属期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或其他证明材料。
3.因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4.因依法开始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
5.因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或计划等材料。
6.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房产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登记或成立的相关材料。
7.因执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房产所在地的区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区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收到区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区人民政府的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执行。
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多处房产并且跨不同区域的,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将初审意见推送给房产所在地的各区税务机关,由各区税务机关分别报房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收到区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房产所在地的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审批决定后立即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统一推送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执行。
五、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税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对骗取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辖区困难减免税情况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税的业务指导,确保政策口径统一,执行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与跟踪问效,开展政策效应分析,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困难减免税情况。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