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本地找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从杭州杀妻案看到的婚姻问题

时间:2022-12-01 22:03:08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2020年7月6日,浙江杭州江干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求助,一名来姓女子于7月5日凌晨失踪。7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来某某的丈夫许某某刑事传唤。嫌疑人许某某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某某产生不满,在家中趁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

从杭州杀妻案,6问家庭“隐秘的角落”的法律问题

2019年8月,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不堪丈夫窦某某家暴,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双下肢截瘫。事发后,当地检察院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刘女士于2020年6月8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0年7月20日,四川资阳安岳县公安机关,接到一屈姓男子报警,称其妻子于7月19日失踪。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报案人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屈某某如实供述了“7月19日凌晨,趁妻子方某某熟睡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有人问我粥可温,有人与我立黄昏,有人共我书半生……”当人们步入婚姻殿堂都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但现实的婚姻家庭中难免柴米油盐的磕磕碰碰。近期以来,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多发,这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针对近日的热点案件,记者采访到了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的蒲毅律师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陈自强律师,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解读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的预防与维权。

问题一:

7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失踪案”被定性为“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26日,遇害女子来某某前夫余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目前在考虑来某某和其丈夫许某某再婚所生小女儿的监护事宜,许某某的弟弟也告诉记者愿意抚养这个小女儿。那小女儿究竟该由谁来监护和抚养呢?

蒲毅: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在母亲来某某去世、父亲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小女儿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了对被监护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即应当由小女儿同父异母的哥哥或同母异父的姐姐作为监护人。如兄、姐不愿意作为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则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小女儿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许某某的弟弟表示自愿担任小女儿的监护人,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须经小女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问题二:

遇害女子来某某其遗产谁来继承?

蒲毅:本案中,被害人来某某的丈夫因为故意杀害被害人,无权继承被害人的遗产,目前被害人11岁的小女儿和被害人与前夫的大女儿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来某某的继子能否继承其遗产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扶养关系”,具体到本案中主要看来某某再婚时继子是否未成年,来某某是否抚养过继子。

无论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人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动机如何、是否既遂(杀死),均丧失继承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宽恕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继承人确有悔改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但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情形,不适用宽恕制度,继承人彻底丧失继承权。

对继子女的继承,继承法、民法典均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有扶养关系”,既包括“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虽未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

问题三:

在河南女子刘女士遭家暴后跳楼致截瘫案中,法院为何要进行调解而不直接判决离婚?本案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蒲毅:婚姻法、民法典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是,法律已明确规定不得久调不决,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媒体报道,该案审理法院已经发布通告称不再主持调解,案件将定期宣判。

民法典第1077条所规定的 “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不适用该规定。同时,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本案也不能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民法典生效后,针对家庭暴力等情形,当事人仍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不受该“离婚冷静期”限制。

问题四:

刘女士的离婚诉讼案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出判决,该先审刑案,还是先判离婚案?刘女士的跳楼行为,能否成为丈夫窦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蒲毅:离婚诉讼案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判决。离婚案件的事实认定无需刑事案件的认定为前提,两案应当独立审理、独立裁判。

对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窦某某的施暴行为导致刘女士眼眶骨折,达到轻伤标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目前,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问题五:

在近期,婚姻家庭领域犯罪多发。您认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转变成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陈自强:从犯罪学来讲,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经济问题,情感问题,“三观”问题,甚至家庭琐碎小事都不排除转变为犯罪。从目前全国多起典型案例来看,情感问题(尤其是一方或双方出轨),经济问题(比如经济差距明显),性格极端化问题成为导致家庭犯罪的三大诱因。

值得关注的是,家庭恶性犯罪不同于街面犯罪,发现难度相对较大。相关调研表明,家庭恶性犯罪往往与周期性的家庭暴力有关,而普通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即便报警,也容易被当作一般家庭纠纷处理。若得不到及时化解,久而久之,无论是施暴者继续家暴,还是受害者“以暴制暴”,都容易演变为家庭恶性犯罪。

问题六:

为了更好的防控犯罪,国家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颁布了多项政策举措,您认为与我国现阶段实际相契合的婚姻家庭领域犯罪防控路径是什么?如何实现有效的犯罪预警?

陈自强:我认为,应当是国家、社会(社区)、个人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坚决不能让普通的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演变为家庭恶性犯罪。

首先,全国层面通过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化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犯罪的执法程序、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基本数据库”等举措,加强我国家庭暴力的犯罪预防体系建设。

其次,社会和社区通过构筑家庭暴力犯罪社会综合网络体系、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采取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途径,建立综合有效的社会治理与救济机制。

最后,家庭暴力受害者个人不能一味忍隐退让,让施暴者得寸进尺,最终酿成恶性犯罪。一般来说,家庭恶性犯罪往往不是突发的,而是长期家庭纠纷甚至家暴的结果。所以,家庭成员千万不能有“家丑不可外扬”心态,对于已显端倪的家庭暴力,要勇敢向公安机关、街道或者社区,或者单位相关部门反映举报,这样既可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如果出现家庭恶性犯罪,也有利于及时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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