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应该找哪种律师,找唐山律师

时间:2022-12-01 22:39:03来源:法律常识

唐山打人案过去数日了,虽然热度已经没了,但是突然回想起陈继志的律师来,对法与情多少有点感触。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佛教里对律师的解释是善解戒律的人,既然戒律是准则,是约束,那么善解戒律的本质就是找理由开脱,所以民间对律师还有一种定义,就是“钻法律空子的人”。

陈家找律师的目的就是希望减轻罪责,但是后续大家都知道,律师遭到网曝。从法来说,这位律师干的就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并没有什么出格的地方,但是从人情的角度讲,他的做法不符合大众对正义的心理渴求,因为陈继志等人是行凶者,于情于理,旁人眼里他都是个不折不扣的恶棍,人民期待他付出代价,这位律师违反了人民的期许,最后不得不退还了陈家出的50万高价,拒绝了这盘生意,还公布了陈继志这几年来的犯罪证据,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正义感。


从唐山打人者的律师看:法与人情

我们会发现,生活中很多的案件判决的结果与百姓的夙愿会出现冲突,举个最近的例子,6月22日陕西榆林一高二教室里发生了让人揪心的一幕,一个没有穿校服的黑衣男生对一个坐着的女生拳脚相向,整个过程说女生没有还手之力也好,或者是不敢还手也罢,从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女生被打的程度相当重,众人拉开后,男生依旧不依不饶,意欲继续殴打女生。

从唐山打人者的律师看:法与人情


从唐山打人者的律师看:法与人情

学校老师解释为,两人因下五子棋产生矛盾,男生愤而出手。事后,女生去医院做了检查,身体无大碍,双方达成和解。

这段视频像不像是翻版的唐山打人案,只不过类似的场景发生在了校园,这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我国对校园欺凌的规定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打人男生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但是结果是双方达成和解,也许是女生迫于男方的嚣张跋扈,害怕事情闹大遭到更狠的报复,由此,男生算是逃过一劫,老话说秉性难移,试想,如果校方不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打人者得不到惩罚,必定不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深刻的反省,更甚者会变本加厉,这种现象说明了法律如果不凌驾于人情,有罪者也可以脱罪

再比如说,2014年有一件轰动一时的杀人案,杀人者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名叫陈泗翰,被杀者是同校学生李明明。陈泗翰是家人眼里品学兼优的乖孩子,老师心中的好学生,然而就在14年4月30日这一天,他遭到了三次殴打,起因是他早晨起晚了没吃早餐,在食堂买饭时,被李明明无故踩了几脚,陈泗翰问“你为什么踩我?”李明明说“我喜欢踩!”随后连同几人对陈泗翰进行殴打,被食堂阿姨劝阻。

从唐山打人者的律师看:法与人情

走的时候,他们没忘朝陈泗翰碗里吐一口唾沫,威胁他“放学别走”。但,他们没等到放学。第二节课一下课,李明明就带人去找陈泗翰了。他们先是拿着一把卡子刀威胁他。没说几句就开始动手。一群人在走廊里对他拳脚相向,一直打到了厕所。直到上课铃声响起,李明明才停手,事情还没完。

中午放学时,李明明又带着同伙找上门。他放言:“下午放学再打一架。”同伙在一旁附和:“你们一人拿一把刀单杀。”所谓的“单杀”,就是双方各拿一把刀,“互杀”。陈泗翰没有理会他们。还有一个月就中考了,他不想惹事。这让李明明更加肆无忌惮。放学后,李明明又带人把陈泗翰拖进了一个没有监控的小巷里殴打,期间陈泗翰觉察到有人往他裤兜里递了个东西,是把卡子刀(递刀子的人之前也被李明明欺凌过),情急之下,陈泗翰一刀正中李明明胸口,转身逃跑之际,李明明也挥刀砍向陈泗翰后背,事后李明明不治身亡,陈泗翰重伤二级,医院下了病危。6月份,还在病床上备考的陈泗翰收到了公安机关的逮捕令。

10月,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泗翰父母认为,儿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提起上诉。陈泗翰所在班级55名同学,自发联署盖手印写下了求情信:

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杀人犯。他曾经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也是一名积极向上的同学,更是这起事件中的一个受害者,一个需要你们保护的受害者,请求法官大人轻判!

但是无济于事,陈泗翰还是迎来了牢狱生涯。到这里,凡是有点正义感的人都会替陈鸣不平,可这次,法律凌驾于人情之上

狱中陈泗翰表现优异,获得两次减刑,并且取得了刑法专业的大专学历,被林丽鸿律师保释出狱。出狱后,他离开家乡,远赴北京成为律师林丽鸿的助理,决心做一名职业律师。他还保持着和之前一样的作息,每天6点左右起床,开始一天的活动。一边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边准备专升本考试。律师林丽鸿很看好他的未来:如果陈泗翰想当律师,肯定会是全中国最好的律师之一。

为何敢下此定论,她是这样解释的:

因为他太了解一个蒙冤的人会遭受什么,他要去改变什么,他能给别人带来什么。就凭他这股劲儿,就可以打赢很多人。

回过头来看这两件事,人情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无法替代法律做出判决,如果法律又不可以使正义得到伸张,那么法律的意义又在哪?如果施暴者都从法律的绝对角度判定,我相信他们都会得到应得的惩处;如果被害的一方从人情的角度多考虑他们的初衷,也许会少很多冤案,但是前者走向极端法律就成了照本宣科,就不需要法官了;后者走向极端就不存在法律了,所以法与人情必定是有结合的地方,结合的“度”就与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的高低有关了,每个行业都有参差,我们无法拿一个标准要求行业里的所有人,同一个性质的案件交给不同的法庭也许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加上法律细则本身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才会出现“扶不扶”、“医闹”等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现象,为什么昆山杀人案会定性为正当防卫?为什么陈泗翰就有牢狱之灾?事情发生容易,解决起来却不是一朝一夕,这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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